《2013年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补充服务协议.docVIP

《2013年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补充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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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补充服务协议 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 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加强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 《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在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 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 《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补充服务协议 》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综合管理 第一条 乙方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中诊疗科目的范围开设科室,不得有对外承包、合作及与其他机构联营等形式的科室。 第二条 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技术人员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条 乙方应加强对本院各科室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医保政策、物价政策的培训,并保存相关培训记录。 第四条乙方应严格管理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发票、收费章、处方等,不得提供给本机构外的任何机构及个人使用。 第五条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有义务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于甲方监督检查涉及的内容乙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供。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审核中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材料。 第六条甲方应设专门的部门负责解决乙方对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审核、支付等相关问题的咨询;乙方应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参保人对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审核、支付等相关问题的咨询,不得推诱、搪塞参保人。 第七条甲方有责任组织医疗保险相关会议、培训,及时发布医疗保险相关文件、信息等;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并主动查阅甲方发布的医疗保险相关文件、信息等。 第八条乙方应主动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计算机打印的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药品处方,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单。 第九条乙方对医疗业务进行宣传推广时,不应夸大宣传或诱导参保人。如乙方对参保人医疗费用进行打折优惠的,应提前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备案,并按打折后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 第十条乙方应建立内部工作人员就医、监督检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相关回避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乙方应保证为在本单位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床位,如参保人员向甲方投诉,产生的医疗纠纷乙方应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乙方出现以下情况时需及时向甲方备案: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地址、医疗保险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因搬迁、改造装修等特殊原因不能接诊医疗保险患者;新开或关闭住院床位等。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有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打击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的义务。 第二章 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探索付费制度的改革,达到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五条乙方应成立以院长或主管院长为主要负责人的医疗保险费用管理领导小组,科学制定本院费用管理计划,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乙方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建立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点评机制,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第十七条甲方按月考核乙方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北京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对于临床确需使用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以及非适应证范围使用的,应予以明确标识。 第十九条乙方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范围内同类药品的使用,应选择疗效好、价格低、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中标或成交的品种,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乙方所使用的药品、医用材料等收费,应符合物价管理相关规定。对贵重药品(包括中药饮片)、自费药品建立出入库台帐,以备甲方随时抽检。 第二十一条因乙方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假药、劣药、过期药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同时甲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乙方因对照北京市医疗保险目录库不准确而导致患者利益或者医疗保险基金受到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第四章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按照市、区两级医疗保险部门相关要求配置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及时完成本单位系统升级等工作,同时承担本单位用户端范围内系统建设及维护。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建立本单位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按照北京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 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暂行) 》 ,并随文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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