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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办法
(2011年7月××日,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职工代表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企业厂务公开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企业的重要途径,是职工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企业经营者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经营者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五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议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
(一)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报告;
(二)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和集体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
(五)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缴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项目部、总部部门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在职工代表中,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公司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取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在届中新成立的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职工代表补选名额。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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