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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婚伪造借条责任
篇一:为离婚多分财产丈夫伪造借条
丈夫与妻子离婚时不忘“狠敲”一笔,伪造曾向别人借款的借条,以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名义为自己多“挣”了7万多元家产。日前,这名贪心的丈夫被佛山中院以作伪证妨碍民事诉讼判处拘留10天罚款1000元。
今年6月,佛山人何某与妻子闹离婚。为了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何某在一审中提交了3份借条,内容为曾在1993年、1994年向父亲和姐夫借过15万元,并有父亲和姐夫的签字。凭着这些“借条”,何某在分割夫妻财产中多分了7.5万元。
但妻子后来越想越纳闷:自己以前从来没有见过这些借条,为何在离婚时才出现?遂向佛山中院申请再审。佛山中院随后委托江苏省物证鉴定中心对3份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今年7月2日,该中心作出结论,3份借条的形成时间为1997年10月之后。这意味着何某向其夫妻和姐夫借款3年多后才出具“借条”。
经过法院开庭双方质证,“心里有鬼”的何某支支吾吾,无法说出原因。佛山中院据此认定何某提供的3份借条是伪造的,其行为已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遂作出上述判决。
篇二:如何应对离婚案件中伪造债务证据的现象
如何应对离婚案件中伪造债务证据的现象
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通过伪造欠条、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大有上升之势,甚至存在大量与证人串通做伪证的情况,虽然法律有明文禁止,但伪造债务的现象是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离婚当事人伪造债务凭证为了谋求不当利益。一方为多分财产或分割时不吃亏或对另一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有疑问或企图抵消对方的债务分担请求而制造虚假债务,或为了以有巨大债务迫使另一方撤诉,或者在调解离婚中获得更多谈判的筹码。
2、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一般都以调解结案,只要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一般均不会对当事人伪造债务凭证予以处罚。
3、 目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一般系亲属朋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碍于情面一般不留下书面凭证。伪造虚假债务凭证方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伪造虚假债务以谋求不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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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出庭作证的证人,不但要求其写保证书,还应向证人详细释明做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要求证人当庭大声宣读保证书。
2、法官应对当事人提供债务凭证做详细询问,特别是针对无因之债的债务凭据,应做全面的分析。如对借条,应让债务人说明借钱的用途,是否有当事人在场,有必要时让债务凭据提供者与证人对质。
3、加大对当事人提供虚假债务凭证的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可知,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唆使当事人提供虚假债务证据的律师应通过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并追究律师的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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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离婚时串通伪造债务的认定
离婚时串通伪造债务的认定
近年来妇联系统陆续收到投诉,反映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男性)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把自己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有的受案法院在女方当事人无法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法院甚至在执行阶段适用该条规定,未经判决直接将女方作为被执行人。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2003年在制定婚姻法解释(二)时,出现一个情况,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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