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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连续性之例11 例11-基于目标股份公司股票价值对非股权支付的或有调整-连续性得到保持 1年1月3日,P与T签订了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根据该合同,P于1年6月1日吸引合并T。1年1月2日,T拥有100股在外发行股票,每股T股票价值1元。1年1月2日,每股P股票价值1元。根据该合同,如果T股票价值在1年1月3日之后没有增长,T股东将收到40股P股票和60元现金,置换出全部在外发行T股票。该合同还规定,1年1月3日之后每股T股票价值每增加0.01元,T股东还会收到1元额外现金。1年6月1日,每股T股票价值是1.40元,每股P股票价值是0.75元。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对价作以调整,以使T股东收到额外的倘若不对合同对价进行调整便无法得到的40元现金。因此,在交割日T公司股东收到了40股P股票和100元现金。因为该合同规定了用于置换T公司全部专有权益的P股票数量和现金金额,以及对于现金对价的或有调整不依据1年1月2日之后的P股票、P资产、或者任何P股票或P资产的替代财产的价值变动,所以,1年1月3日存在规定固定对价的有效合同。因此,决定此项交易是否满足权益连续性要求须参照1年1月2日P股票的价值。就权益连续性而言,T股票置换的是价值40元(40 × $1)的P股票和100元现金。所以,该项交易没有满足权益连续性要求。 网友提出问题 以控股公司股票作为支付对价,相关计税基础的确定? 控股公司解释成母公司,有关重组即三角重组,解释成子公司,权益保留程度是零,完全违背重组规则存在的法理-权益连续原则。 75%、85%比例是否过高? 重组规则适用条件趋势是放宽。 总结 一个钥匙,三个基本动作、组合拳。 基础知识 计税基础、所得与计税基础之间接计算关系 概述 权益延续性、业务延续性 三角重组 控股公司 税法学习体会 无论税务局还是执业机构分工很细,没有人能全面掌握税法,有问题通过业务碰头会解决,一般了解各税种法,注重掌握原理性知识,精通一个行业或环节税法。经济越发达,税法人才越珍贵。 致谢 希望以税为媒,能够结交各位税友。 感谢各位群友捧场和鼓励! 再次感谢熊教授和主持人李利威律师! 本次交流结束 概述之免税规则适用结果 计税基础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重组中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有二种:一是叠加法(step-up);二是结转法(carryover)。叠加法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中,结转法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中。 概述之免税处理适用结果 例1-3 A公司现金1000万元收购T公司全部资产,T公司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600万元。这笔重组交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收购完成后,A公司持有T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T公司确认资产出售收益400万元(1000-600)。这就是叠加法,A公司取得资产是T公司持有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600万元,加上T公司确认的资产出售收益400万元。 例1-4 A公司以本公司股份收购T公司全部资产,T公司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600万元。假设这项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各项条件,收购完成后,A公司持有T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是600万元,T公司无须确认资产出售收益。这就是结转法,A公司持有T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从T公司持有该项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直接结转而来的,即600万元,T公司持有A公司股份的计税基础也为600万元。 概述之对价 股权支付 非股权支付 问题:除目标公司股票以外,目标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同时转让的其他财产? 概述之对价 股权支付 59号通知所称的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收购方向对方支付的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非股权支付,则指企业重组中收购方向对方支付的除了股权支付以外的对价。 根据总局4号公告,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为了确保权益的连续性,美国税法规定,适用免税处理的重组交易,作为支付对价的股权只能是收购方的股权,或者只能是收购方母公司的股权,不允许同时使用两者的股权进行支付。 我国税法规定收购方可以使用本企业股份,也可以使用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文件没有也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同时使用本企业与其控股企业的股份。但收购方使用子公司即我国4号公告所称的“控股企业”的股份作为收购对价,显然不能满足权益连续性要求,这是一个明显的税法漏洞。 概述之对价 非股权支付 非股权支付在美国税法中被称为其他财产,实务中的俗称为补价(boot)。 在存在补价的免税重组交易中,目标方须确认补价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但美国的计算方法与我国不同。 补价的反避税考虑:股息分配或赎回分配 概述之对价 对价 补价 假设在一个免税股权重组中,A公司收购了T公司,支付的对价是现金10元、股票90元。T公司股东持有T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是88元。因此,T公司股东实现的收益是10+90-88=12元。T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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