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预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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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特征 1.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2.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的分类 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法律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又称普通法,是宪法在某一方面的具体化。(例如刑法、经济法、劳动法、消防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a.广义的行政法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b.狭义的行政法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a.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b.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a.部门规章: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b.地方政府规章: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效力: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问题:如果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时,应该怎么办? 四、法的效力 1.对于人的效力 1)以国籍为主——属人原则 2)以地域为主——属地原则 3)属人和属地相结合原则 2.对于地域的效力 1)全国 2)局部 3)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超出国境 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对于时间的效力 1)生效 (1)自公布之日起 (2)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3)法律公布达到一定期限时生效 注意:法律溯及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废止 (1)新法生效,旧法相应失去效力 (2)新法中明确规定原法废止(98年消防法 消防条例) (3)立法条件消失,法律自然失效(矿产资源法 ) 一、立法意义 1.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2.加强安全监管的需要 3.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6.关系国际政治经济安全大局 一、 安全法规的起源起源 安全立法的目的: 安全立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人员的利益和法定权利,保障社会生产资料和国家及人民财富安全。 起源:18世纪工业革命后期,是工业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是工人运动高涨、推动和斗争的结果 人类最早的职业安全健康立法: 13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 1802年英国府制定的最初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 世界范围的安全立法: 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的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 英国、德国、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是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最早和最为完善的国家。 很多国家的职业安全立法一般在20世纪才开始起步,包括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1915年才正式实施《工厂法》,比英国晚了近百年。 二、世界范围内安全法规的发展 英国:于是在1802年,英国议会首先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随后于1833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厂法》,该法对工人的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作了规定,成为“工厂立法”时期的先驱。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最先是在州级进行的,1877年在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个《厂检查法》; 。 日本:1877年大阪府首先制定了《制造厂管理规程》,1897年日本政府应15个府、县的请求,草拟了《职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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