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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 学习目标: 1、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2、了解高等学校设立的原则、条件和程序。 3、掌握高等学校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地位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是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是被管理的一方。 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地位是指在与政府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公立高等学校所处的地位。 我国高等教育特点——政教合一 1、高等学校由政府出资兴办,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因而在经费上严重依赖政府,由其任意确定。 2、高等学校校长又是国家官员,其选拔、考核、任免、待遇及考试由政府确定。 3、学生的入学名额、资格、待遇及考试等事务均由政府确定。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事业单位法人) 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 当公立高等学校与其他平等的公民、法人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 首先,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 其次,它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其设立、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 第三,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不同于行政机关等普通的公法人。 (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 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两个公法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高等学校以法人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时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由民法规定; 2、高等学校与政府相对作为行政相对人时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由行政法规定; 3、高等学校作为公法人(行政主体)时在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所享有的办学自主权及应履行的义务,这些权利由教育法规规定。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作为一般学校由《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二是作为高等学校由《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往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 1、招收残疾学生;2依法办学;3、实施继续教育;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5、接受监督和评论;6、进行人员考核;7、支持勤工俭学;8、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9、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10、依法管理财务。 课后思考题 一、辨析题 1、公立高等学校和私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平等。 2、公立高等学校不能营利。 二、论述题 1、高等学校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P98) 2、应该如何依法治校? 3、高等学校应该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P105) 三、案例分析题 2004年高考录取工作中,一名广西的考生家长反映,他的孩子不久前被国内一所著名的大学录取,但附加条件是必须交10万元,否则领不到录取通知书。李先生拒绝后,发现该考生真的被退档了。经过几番周折,孩子被录取后,李家被要求将10万元存入该大学下属的某公司帐户。你认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又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公立高等学校和私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平等。 2002年12月28日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2、公立高等学校不能营利。 《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案例分析答案: 承担责任主体:该大学及其下属的某公司。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对违法收取费用的,由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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