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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 述 (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目的意义 1、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2、 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3、 预防控制传染病 4、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 5、 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二、为什么要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2003年某省302 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结果:儿童入园体检率为51.32%, 回园体检率为27.81%, 每年定期体检率为77.48%, 入园只有42.72%核实了预防接种证;为工作人员定期体检率为75.17%; 贫血、营养不良、龋齿、传染病和意外事故发病率分别为5.73%、9.66%、19.23%、1.42%、0.47%。 结论:目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实施情况与卫生部制定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各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发展极不平衡, 尤其应加强和重视乡级、县级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组织管理 (一)、湖南省卫生厅主管全省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组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专家组。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要求(三) 三、人员配备的基本标准 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要求(四)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一) 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管理 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每年至少接受1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教育部门对托幼机构评估指标。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二)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卫生保健管理 (一)、新进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在岗工作人员应当由托幼机构组织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的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一) 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的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二) 3、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主检医师应由主治医师(主管技师)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4、具有健全的健康体检登记、常规检查、实验室检查、X线检查、体检结果审核、健康合格证发放、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信息化管理设施,能够采用计算机打印健康证明,确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及健康合格证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 健康检查项目 询问既往病史: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结核病、皮肤病、性传播疾病、精神病及其它疾病。 体格检查:血压、皮肤、心肺、肝脾、五官、其他。 化验检查:丙氨酸氨基酸转移酶、滴虫、霉菌、淋球菌、梅毒、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其它;胸片检查及其他检查。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症状或检查异常,限于诊疗条件不能确诊的,要通知托幼机构并联系专业防治机构进行确诊。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一)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体检中发现患有: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甲肝、戊肝、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通知托幼机构暂缓上岗,经治愈并重新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二) 在岗期间有发热、腹泻等症状或者患有上述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并规范治疗,治愈并重新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到工作岗位。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管理(一)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对健康检查合格的发给其《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对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托幼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或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托幼机构所在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健康检查服务,其《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由妇幼保健机构审核发放。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管理(二) 市、县两级妇幼机构对辖区内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管理与指导,负责专业技术培训和体检工作质量控制。 承担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原始资料归档保存,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 全省统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的式样及编号。空白证件委托湖南省妇幼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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