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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奥克大华医药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重庆奥克大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水碾村29号6楼。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批发: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期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生化药品、生物制剂(陈疫苗)、Ⅱ、Ⅲ医疗器械、原生中药材收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销售:Ⅰ类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玻璃仪器、化工产品、化妆品、百货;货物进出口。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钱华生 900 货币 45 钱民生 700 货币 35 李 迅 400 货币 2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时间 钱华生 150 货币 7.5 2012.6.14 钱民生 120 货币 6 2012.6.14 李 迅 30 货币 1.5 2012.6.14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时间 钱华生 150 货币 7.5 2013.3.15 钱民生 130 货币 6.5 2013.3.15 李 迅 70 货币 3.5 2013.3.15 (三)第三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时间 钱华生 150 货币 7.5 2013.12.9 钱民生 100 货币 5 2013.12.9 李 迅 100 货币 5 2013.12.9 (四)第四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时间 钱华生 450 货币 22.5 2017.3.1 钱民生 330 货币 17.5 2017.3.1 李 迅 200 货币 10 2017.3.1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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