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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卫生立法及存在问题评析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石东风
本文以《立法法》为依据。资料源于《中国法律法规信息检索系统》及《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法律信息网》、《专家论案法律检索》等系统,对收集的1997~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Excel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运用社会科学的分类、归纳法分类整理,在科学演绎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展开实证研究。
卫生立法是卫生法学理论研究的范畴之一。地方卫生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区域性卫生法制建设的核心,两者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通过研究地方卫生立法这一“小样本”,既可以探索地方卫生立法的公共卫生特性与卫生法律体系构建的个性规律;也可从另一个侧面透视地方立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而与地方法制建设紧密相连。
一、地方卫生立法的基本概况
(一)历史发展
地方卫生立法伴随着国家整体卫生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
自1986年第一部卫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颁布了10部卫生法律;国务院颁布了32件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了400多件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制定了1500余部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卫生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卫生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持续发展轨道,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医学科学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纵观地方卫生立法的历史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954年宪法的实施到1979年地方组织法的颁布
此阶段国家立法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地方立法由过于分权到基本由中央集中行使立法权。又因国家尚未制定一部卫生专门法律,与此对应地方卫生立法数量极少,种类单一,立法技术处于初级水平。
2.1979年地方组织法的实施到2000年《立法法》的颁布
这一阶段我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格局基本形成。地方立法权得到逐步扩大,立法数量稳步上升,公共卫生领域基本涵盖,地方卫生立法更趋向规范化、程序化,立法盲目、单一、随机、缺少规划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
3.2000年《立法法》实施至今
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法规规章备案等一系列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结合形势需要在加速地方立法的同时,以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为依据,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制定卫生法规、规章,进一步突出了法的社会性、医学人文性。深入开展立法规划、立法预测、立法咨询等立法调研工作,地方卫生立法无论是立法技术、立法程序、以至立法实效均达到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水平。
(二)基本现状
以不同样本、时间段划分,从地方卫生法规、规章,地方卫生法规,地方卫生规章三方面详叙之。
1、地方卫生法规、规章
采用两个样本:一是1979~2006年(因所采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提示,在1979年之前仅有一部地方卫生规章且已失效,故本研究数据统计自1979年开始)全国地方卫生法规、规章有效、修改、失效的总数,二是2000年前后地方卫生法规、规章的数量;前者是基于宏观角度考虑,后者是以2000年《立法法》颁布时间为限,以便于前后的比较研究。
(1).1979年以来,我国现行有效、修改和失效的地方卫生法规、规章总数达1500余部,其中有效与修改、失效的比例约为4:1:21/2,表明立法滞后、立法实效存在的问题。地方卫生法规、规章总量接近,地方卫生法规有效、修改数量多于政府卫生规章,失效的少于政府卫生规章,详见表11 1979~2006年全国地方卫生法规、规章总数
地方卫生法规 政府卫生规章 合计 有效 454 390 844 修改 204 55 259 失效 130 307 437 合计 788 752 1540
(2)第一部卫生法律《国境卫生检疫法》颁布以来,各地颁布了诸多卫生法规、规章。但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随意性较大。
随着2000年《立法法》的颁布实施,各地的卫生立法工作才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实现了立法工作的有法可依,有序发展。1986年至2006年的二十年间,通过对《立法法》颁布前后卫生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分析发现,198620062000200020002000详见表22 1986 ~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法规、规章数
卫生法规 卫生规章 合计 1986-2000 2000-2006 合计 1986-2000 2000-2006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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