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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培训材料
目 录
第一部分 监理工作重点
建设监理制的发展
监理工作重点——质量、安全
一)质量管理与控制
二)监理的安全责任
三)监理常见违规违法行为
四)监理责任风险预防、规避
第二部分 历年稽查中常见问题
前期与设计工作常见的问题
项目法人制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招标投标制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建设监理制常见问题
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
常见的质量问题
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 公司监理工作检查用表
项目准备阶段巡检考核评分表
项目月(季)考核评分表(试行)
项目月(季)现场考核评分表(试行)
项目完工考核评分表(试行)
监理员考核表
监理工程师考核表
项目总监(项目责任人)考核表
第四部分 监理工作日常用表填写方法
旁站监理值班记录
监理巡视记录
监理日记
监理日志
会议纪要
第一部分 监理工作重点
建设监理制的发展
1、建设监理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鲁布革冲击”,促进项目管理体制制度性变革
1981年6月,装机600MW鲁布革水电站开工,原由水电部十四工程局施工
1984年4月,水电部决定引水隧道工程利用世行贷款。我国第一个世行贷款基建项目。根据协议,必须进行国际招标,必须按FIDIC模式进行项目管理
8国承包商竞争,日本大成公司以低于标底43%中标。该公司仅派30人管理队伍,从十四局雇424名工人。开挖23个月,单头月平均进尺222.5米,是我国同类工程的2至2.5倍,创造单头进尺373.7米的国际先进记录。1986年10月30日贯通,质量优良,工期提前5个月
“三制”改革,监理工程师制度
在借鉴FIDIC的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咨询工程师制度,名称为监理工程师。从建设部1988年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起,监理制度在我国已有20多年历史
与市场体制相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变革
《建筑法》,1997年11月发布,98年3月执行,第十三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2、监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作用基本局限建设实施阶段
法律赋予“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仅限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实际是“旁站监督”或“监工”
与财务、支付相关的权利全部停留在甲方手中,极大削弱了监理各项管理与控制的地位和作用
设想地位极高,管理部门寄予厚望。市场中公正第三方,主导地位。维护双方地利益,制衡双方
现实地位尴尬,职责和权利严重不平衡,期望不变,责任不断增大
工程监理责任的界定问题
权利不到位或不断缩小,承担的责任逐渐加大趋势
焦点问题
—监理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如何承担责任
尤其当发生事故和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事件时,争议很大
监理常常处于一种茫然无措或惶恐不安的被动状态,听天由命
监理责任的界定,令人困扰,问题突出两种倾向:
一是责任范围不断扩大
二是工程出现问题,唯监理是问
怪现象、监理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检查,但监理本身往往最畏惧检查
实践中,监理责任的界定常会走向极端,承担全部责任
不改变法律和合同赋予监理的重大职责,却尽可能多地限制其权利,责权分离
市场环境和条件不具备,赋予权利未完全兑现,无法履行职责,作用大幅降低。而当初的期望未降低,反认为监理没有恪尽职守,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不断扩大监理责任,不科学,不公正。有碍监理行业发展,违背现行建设管理体制设计的初衷,最终损失建设管理效率,难以获得满意工程产品
相关法律至今未准确描述监理责任的含义,有些法律文件条款相互矛盾,缺乏系统性
对监理责任的认识模糊,政府机构、业户、监理和其他的市场主体,以及司法机构对该问题的态度取向明显存在分歧
分歧如何产生?表面上看立场不同而产生,实际反映系统理论研究缺乏。习惯于只从实际经验出发,摸石头过河,忽视健全理论体系,难以统一认识
监理工作重点—质量、安全
从“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到“质量、安全管理及控制”
监理三控制:投资、进度、质量
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一协调: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增加安全控制:
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筑法45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建筑法43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法》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2007】165号)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有人认为,安全责任主要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这种理解的矛盾: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利、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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