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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一、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大萧条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美国联邦存款存款保险制度也成为了现代金融体系中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为深远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并在随后的数十年中不断完善和探索,积极适应金融创新、经济形势的变化,在保障存款人经济利益、维护商业银行金融体系稳定以及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初步探索阶段:加强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5年我国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进行了初步试点和准备工作。1997年底,人民银行组织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着手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从存款保险制度诞生到1993年的近60年间,全世界共有48个国家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1994年5月,欧盟制定了《欧盟存款保险计划指导原则》加速了欧盟成员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规范。从1994年到XX年的XX年间,全世界又有4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逐渐加速的趋势。截止目前,全世界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XX年以来中国银行业改革和重组取得显著成效,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也明显加快,人民银行已会同有关部门开始存款保险方案的论证设计和相关法规起草工作。同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并于年底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
XX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其中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和保险保障制度。同年4月,人民银行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还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
2、实质构建阶段:社会各界达成对存款保险制度共识,努力构建存款保险制度
XX年国家xx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规范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在XX年底发布的《XX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
XX年1月19日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上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推动存款保险立法,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正式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当年的工作日程,但后来因为全球金融危机又被暂时搁置。
一般而言,很多国家都是在经历了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才开始考虑建设存款保险制度的,因为在金融危机过后很多国家都会对本国的金融监管进行反思和重新审视,对风险暴露严重的部分会进行完善,制定新的风险管控措施,努力构建全社会的金融安全网。当今世界,金融安全网包括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审慎监管者,第二支柱是最后贷款人,第三支柱是投资者保护机制。在投资者保护机制方面,目前中国有了证券投资、保险保证基金,缺的就是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商业银行都采取了十分严格的监管措施,具有较为完善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并积极与国际标准接轨,落实巴塞尔 iii协议的监管要求,但是在保护商业银行储户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利益方面还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会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并根据金融会计准则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银行资产损失准备等风险资本金,但是这些储备资金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强调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调节银行系统的整体流动性,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发挥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的作用,而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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