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万程物权法教学案例答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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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法 教 学 案 例 一、物权法总则案例 第一章 物权法绪论案例分析 1、张三从开发商处买了一套二手房,需要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登记部门以开发商的房屋手续不全为由拒绝办理过户登记。 问:此时有无物权法的适用? 答:有。不动产登记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2、李四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王五并和王五签订了合同,约定次日一起去办理过户登记。不料第二天王五生病住院,一住就是数月。在此期间,张三也看上了李四的房子,问李四是否可以将房屋卖给自己,并愿意出更高的价格。李四想:自己虽然已经将房屋卖给了王五,但毕竟没有支付价金,并且将其卖给张三,还能获得更高的价款,于是就将房屋卖给了张三。不久,张三付完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来,王五病愈出院,要求李四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 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答: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张三。《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三交付房款后办理了过户登记,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虽然李四与王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李四,他享有对自己房屋的自由处分权;此时,李四与王五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因其无法履行合同应向王五承担违约责任。 3、A因参与非法集资案,自己被骗的同时,也欠了亲戚很多的钱,此外还有不少散债,共计800多万。在亲戚朋友向他讨债时,A说:谁要是对我好一点,我就多还谁一些钱;谁要是对我不客气,我也对他不客气,分文不给他。于是A反而因此成了“大爷”。有一次,他再次向债权人B借钱,并约定好,如果B再借钱给他,他就将自己的那套房子优先偿还给B,并答应就此写下字据。B于是又一次将钱借给了A。不久,法院查封了A所有财产,包括其房子。在诉讼过程中,B根据其与甲的约定主张对房屋优先受偿。 问:B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不能。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本案中,AB之间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从而是无效的。 第二章 物权概述和第三章物权变动案例分析 1、甲去银行贷款,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决定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在甲将房产证押给银行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就给甲发放了贷款。债权到期时,甲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求拍卖其房屋以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问:银行与甲的抵押权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以房屋为标的设定抵押权必须要办理抵押登记,尚未办理的,抵押权不成立。 2、张某和王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的房屋以20万元卖给王某,并在一个月内办妥变更登记。但在一个月内,房屋行情看涨,于是张某待价而沽,拒不办理登记。王某将张某告上法庭,张某以未办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问:张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张某和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 3、小明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卖给了甲,约定待付清全部价款后再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甲担心小明在所有权转移前将房屋再行出卖,于是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预告登记。期间,小明果然将房屋买给了小张。问:甲能够向小明、小张主张何种权利? 答:《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虽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甲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其完全取得所有权之前的期间内,甲能够向小明主张债权以及基于此债权而产生的所有权的期待权。小明与小张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甲的同意,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4、甲拥有一处房产,但其产权证书一直由其妈妈乙保管。甲与丙一起在外打工,某天,丙对甲母说,甲向银行借款需要用产权证抵押,要他过来取,于是乙就将产权证交给了丙。但是丙并未将产权证交给甲,而是自己跑到银行,伪造了甲的身份证、伪造了一份甲的授权委托书并仿造了甲的签字,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银行向甲提出实行抵押权,将房屋拍卖。 问:登记机关有无责任? 答:有。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尽必要的审查义务。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造成错误登记的,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5、张三和李四之间就某一栋房屋的产权归属发生了争议,登记记载在张三的名下,但李四向法院提起产权确认之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房产应当归属于李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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