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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及申报工作流程 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李海峰 三个概念 1.“职业安全健康(简称职业健康)”与“职业卫生”、“劳动卫生” 同义词 同一内涵,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监管部门,形成的不同的叫法。 2. “职业病危害”、“职业性危害”与“职业危害” 同义词 同一内涵,不同的监管部门从各自的视角形成的不同叫法。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2008) 均有表述 3. “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危害因素”,也为同义词。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流程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 (一)法律依据 (二)申报范围 (三)申报内容 (四)申报方式 (五)申报时限管理 (六)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规定 (七)罚则 (八)申报实行分级管理 (九)职业危害申报主体 (一)法律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 部门规章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2009年9月8日发布,2009年11月1日实施 (二)申报范围 空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对象范围 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 要求 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申报内容 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生产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主要作业场所 申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单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 (四)申报方式 电子数据+纸质文本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 (中国安科院) 先电子数据,再纸质文本 (五)申报时限管理 定期申报+变更申报 定期申报 每年一次 变更申报 发生重大变化事项 (六)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 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罚则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申报实行分级管理 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中央、中央驻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省属(省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向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市属(市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县属(县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九)职业危害申报主体 向市安监局申报范围、要求: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所有作业场所(包括建筑施工单位),须向市安监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无论是否做过指标检测); 向县区安监局申报范围、要求: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所有作业场所(包括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分级申报的原则,均须向县区安监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无论是否做过指标检测) (九)职业危害申报主体 中央、中央驻鲁或省属(省管)生产经营单位集团(总公司、总部)所属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为职业危害申报的主体。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流程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流程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流程 (一)申报流程总览 (二)变更申报说明 (三)注册及说明 (四)表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写说明 (五)表二(申报单位生产基本情况)填写说明 (六)表三(申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填写说明 (七)表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填写说明 (八)表五(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情况汇总表)填写说明 (九)审查备案说明 (一)申报流程总览 登陆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主页,进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 ,进行申报。 操作流程 具体申报工作流程 1、申报单位登陆申报系统注册; 2、申报单位在线填写《申报表》并上传提交; 3、安监局网上审查; 4、通过安监局网上审查后,申报单位打印纸质《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安监局; 5. 安监局收到申报单位上报的纸质《申报表》后,当场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二)变更申报说明 发生下列情况的,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申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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