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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主讲教师: 刘松 副教授 襄樊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研室 一、职业与职业道德法律 1.职业的定义 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2.职业的本质内涵 谋生手段——劳动回报 社会本质——社会关系 价值体现——服务社会 3.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形成 它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漫长的发展历程 特定人群间利益交换需要规范——行规 行规的长期发展约定俗成——职业习惯 职业习惯的人群范围拓展——职业行为 职业行为的长期积累沉淀——职业心理 职业心理的稳定发展固化——职业荣誉 职业要求的强制执行律条——职业法规 在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人迹罕至的大山深处,绵延着总长3500多公里的15条依靠骡马驮运邮包的小道——马班邮路,这些马班邮路就是木里县的“信息生命线”。在这15条邮路上,常年跋涉着王顺友和他的同事们。 “当我把信、包裹送到老百姓手里,把文件、报纸送到乡政府时,看到他们高兴的笑容,我就觉得自己很值得。”王顺友这样评价自己的工作。“不过,这个工作真的很苦啊!”王顺友感叹道。 王顺友的行为表现了什么样的职业道德特征及要求?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 服务群众 奉献社会 爱岗敬业 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 怎样做才是爱岗敬业? 忠于职守,负起责任 钻研业务,提高质量 团结协作,公平竞争 学习模范,讲比贡献 诚实守信 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办事公道 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服务群众 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奉献社会 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作贡献。 大学生应倡导的五种职业精神 团结协作精神 开拓进取精神 艰苦奋斗精神 求精高效精神 廉洁奉公精神 三、职业活动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13章107条。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协商解决:遵循自愿原则; 企业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劳动仲裁:调解不成时,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判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何谓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 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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