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PPT.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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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 (一)概念 1、最广义:与行政有关的所有程序 2、广义:行政行为的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程序 3、狭义:行政行为的事前和事中程序 4、最狭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前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1、行政程序是就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而言; ——排除事后的救济程序 2、行政程序所规范的核心对象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排除行政相对人所经历的程序 3、行政程序表现为步骤、顺序、方法、方式和时限的总和。 (二)特征 1、法定性 法律确认的、不得违反、义务性 2、多样性 行政行为的领域、类型多样 3、分散性 统一的程序法典与单行法规相结合、实体法中包含程序性条款 (三)种类 1、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 以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性质和影响程度为标准 2、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以行政事务的法律目的和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标准 3、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以行政事务处理的适用频度、范围、时限和行政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4、自由(任意)行政程序和法定(强制)行政程序 以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 以行政事务的法律关系特点为标准 二、行政程序法 (一)概念 行政程序法,就是规定和规范行政程序的法。 行政程序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二)地位 1、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 二者同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违反程序法规则与违反实体法规则都将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 2、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 前者在事前和事中制约、监督行政权,后者是事后制约、监督行政权 (三)作用 1、监督和控制行政权,促使其依法行政; 2、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 4、提高行政效率。 暴力抗法 程序的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对于所有程序来说,都具有以下作用:有利于对各种主张和选择可能性进行过滤,找出最适当的判断和最佳的决定方案;有利于通过充分、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和矛盾,使当事人的初始动机得以变形和中立化,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决定不可能实现皆大欢喜的效果,程序的满足至少可以使决定容易被遭受不利后果者接受。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 (四)历史发展 1、外国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1)1889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 1925年奥地利《行政程序法》 (2)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1976年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 1993年日本行政程序法 2、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澳门地区1994年行政程序法 台湾地区1998年行政程序法 大陆地区: (1)“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程序性规范 (3)《行政诉讼法》规定将行政机关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作为司法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 (4)《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对行政程序的规定 (5)《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6)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7)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55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56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57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58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59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程序公正原则 如果要实现程序功能,必须符合中立原则,这是绝对条件。 具体来说,包括三个具体标准: (1)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判断者; (2)决定者与决定结果之间不存在任何私人的利害关系; (3)在抗辩过程中不得偏袒其中一方。 2、相对人参与原则 相对人参与,是指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相对人参与和行政公开 3、效率原则 四、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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