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农村新型社区规m划管理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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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提高我市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规范社区规划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1. 规划布局 1.1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应符合城镇化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综合考虑所在地域的经济、社会、气候、习俗、传统风貌等特点,充分利用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貌、植被、道路、建筑物等。 1.2农村新型社区人口规模一般控制在3000人以上,分类标准见表1。 农村新型社区规模分类标准 表1 农村新型社区 Ⅰ类 Ⅱ类 Ⅲ类 户数 1000--1500 1500-3000 ≥3000 人口 3000-5000 5000-10000 ≥10000 1.3 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3.1 综合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和安全因素影响,选择水源充足、水质良好、通风朝阳、交通方便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1.3.2 充分依托现有用地、供水、排水、环境等条件较好的村庄选址,统筹考虑产业、教育、医疗等资源因素。 1.3.3 农业耕作半径一般不大于3000米,社区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000米。 1.4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居住区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等。 1.4.1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农村新型社区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2 用地构成 Ⅰ类 Ⅱ类 Ⅲ类 居住用地 40-50 35-45 30-40 公建用地 10-15 12-18 15-20 道路用地 10-15 10-18 10-20 公共绿地 ≥20 ≥25 ≥30 居住区用地 100 100 100 1.4.2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建筑容积率要符合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实行分类控制,具体分类控制标准见表3。 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3 分 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容积率 ≥0.8 ≥1.0 ≥1.2 1.4.3 农村新型社区人均居住区用地实行分类控制,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 农村新型社区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 表4 分 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低层(2-3层) 40-50 42-52 45-55 多层(4-6层) 30-40 35-42 36-45 中高层 22-32 27-35 28-37 1.4.4 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约土地,原则上预留不低于15%用于社区后续发展。 2. 建筑设计 2.1 建筑设计要符合现行标准,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的布置、群体组合、空间环境、使用者要求等多方面因素,体现地方特色,色彩整体协调,与环境相呼应。 2.2 住宅建筑宜以单元式多层住宅为主,鼓励建设小高层,条件允许的可建设联排式低层建筑。住宅应以坡顶为主。 2.3 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建筑节能技术,节能保温达到国家和省标准,鼓励利用太阳能。 2.4 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50年,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丙类。 2.5 建筑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与屋顶材料。 3.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3.1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完善、适度超前”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对各类基础设施统筹安排、统一建设,鼓励各类管网入地敷设。 3.2 道路。社区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6米,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宅间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米。社区内主、次道路为混凝土或沥青路面,鼓励采用透水性路面,宅间路可因地制宜选取简易材料铺装,如卵石或石板路面。社区与外部道路连接公路等级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远期规划应预留用地。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应设置路灯。 3.3 停车场。社区内每户配套建设一个停车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地下车库。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控制指标(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表5 名称 自行车 机动车 社区中心 ≥10 ≥2 社区超市 ≥10 ≥2 集贸市场 ≥15 ≥2 餐饮店 ≥8 ≥2 卫生室 ≥15 ≥2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他类型的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3.4 供水。社区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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