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的国有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VIP

金牛区的国有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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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国有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国有公司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对国有公司的监督管理行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牛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国有公司及公司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国有公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金牛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有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有公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制定国有公司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组; (四)依照规定向所出资公司派出监事会或监事;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六)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有公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发展;   (二)探索有效的国有公司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向本级政府报告国有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公司负责人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负责人任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由区委组织部商区国资局工委提出推荐意见,由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按法定程序任免;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由区国资局按法定程序任免; (三)区国资局依照公司章程,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任期为3年,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按任免管理权限审批。公司负责人可实行交叉任职,对在同一公司任期满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 第四章 国有公司业绩考核 第十条 区国资局应当建立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会同区委目督办、区政府目督办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公司融资计划、建设项目计划、财务计划等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年初由区政府或授权部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或《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其他负责人签订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 考核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年度内,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影响公司目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年的10月前提出目标调整申请,经区国资局会同区委目督办、区政府目督办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目标。 第十二条 年度业绩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以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所载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区国资局会同区委目督办、区政府目督办对《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章 国有公司薪酬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负责人实行年度薪酬制,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十五条 基本年薪根据公司负责人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我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由区人事局商区国资局拟定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绩效年薪根据当年对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调节系数根据考核分数在基数的0—3倍之间进行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人薪酬的分配:董事长、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公司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在0.6—0.9之间自行确定,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公司负责人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但经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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