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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会议 学生科 助困部 2011.11.20 主要内容: 一: 《中北大学化工与环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二: 《中北大学化工与环境学院贫困生管理办法》 三: 《中北大学化工与环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助学金评选办法》 四: 《中北大学化工与环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派遣条例》 五: 贫困生注意事项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和方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三、认定机构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由学院副书记担任组长,学生科科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负责贫困生的辅导员和助困部成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科。 (二)认定工作组。学院副书记担任组长、学生科科长和资助工作负责人和助困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认定评议小组。各班成立以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或学院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学院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特殊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或者没有,衣食缺乏保障,无法满足基本生活费用,也难以支付教育费用,面临生存、生活和发展等全方位的困难。 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且难以支付教育费用,面临生活和发展方面的困难。 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以满足基本生活费用(含基本饮食费用和其他一般性生活支出),基本达到了温饱,能够支付部分教育费用,面临发展方面的困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总数上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25%,特殊困难学生总额不超过班级人数的7%。 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均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相应医学诊断证明)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以600元为标准);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考取驾驶执照者; (七)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八)有抽烟或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 (九)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十)上学年有处分记录的。 五、认定要求及工作程序 (一)认定要求: 1.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每年10月份进行认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 4.学院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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