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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工作的评价模式和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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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工作的评价模式和标准   [摘 要] 诉讼监督实践中,对于诉讼监督的监督模式,应形成统一的、权威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尊重诉讼规律的标准,进而理性、审慎的对监督监督模式给出客观合理的评价,避免因评价偏颇导致的诉讼监督工作失衡、消极或失控。   [关键词] 诉讼监督;评价模式;标准   【中图分类号】 DF-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3-057-4   在诉讼活动中,诉讼监督被认为是司法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监督职责防范违法诉讼行为,成为司法系统内部自我纠错功能的实际启动者,也是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的维护者或修复者。诉讼监督取得实效,于宏观于微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检察实践中,对于诉讼监督的评价模式及标准,往往基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相应的存在分歧。我们认为,诉讼监督的评价模式及标准对于诉讼监督工作的整体发展具有导向作用,只有在评价观念上统一协调,才能正确引导诉讼监督的走向,并真正取得诉讼监督工作的实效。   一、对诉讼监督评价模式的认识   评价模式是即指对事物或行为、动作产生的有效结果的评价的方法、步骤和监督模式的评价方法。由于监督模式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必然产物,因此它成为评价具体工作成与败、优与劣的重要标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在国家司法体系中具备的功能性导致其带有功利性,必然以实现一定的监督模式为检验其功能实现与否、实现程度的标准。对诉讼监督模式公正的最大化的追求伴随诉讼监督工作的始终,而实现监督模式的优质效应又取决于对诉讼监督监督模式的评价模式持有的态度及认知度。   (一)诉讼监督评价模式的概念   诉讼监督评价模式,指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有力地行使诉讼监督权,对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取得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司法公正的实际效应。因监督职能不同,诉讼监督模式很难用统一的标准简单量化,应根据职能特点甚至监督事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其是否实际产生了监督模式。   (二)监督模式的类型   1.近期监督模式与远期监督模式   按照诉讼监督行为完成至监督模式显现的时间间隔,可将诉讼监督的监督模式分为近期监督模式与远期监督模式。近期监督模式通常可感知性强且可量化,远期监督模式就比较抽象不可量化。无可否认,某些监督工作可以并必须达到立竿见影的监督模式,因为在诉讼活动中对时间效率的追求被公认为与公正的裁决结果同等重要,甚至有学者持“监督优先”的观点并自成学说。我们也认为,在个案监督与具体事件的监督中,近期监督模式的实现可以使诉讼监督的功能性得到彰显且易于获得认同感。但是,由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者地位与被监督者具有平等性特征,因此检察机关在角色上、手段上更多的以督导形式出现,被监督者是否认同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仍然有其自由裁量的空间,由于认识程度有差异,对同一法律问题持分歧意见是客观存在难以避免的,此时若以未达到诉讼监督的近期监督模式为由对监督行为予以否定,忽视由于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而在潜移默化中对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权力起到的制衡作用,就从本质上背离了诉讼监督权设置的初衷。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为例,审判机关采纳建议,则可以认为诉讼监督达到了近期监督模式,如果不采纳建议,则检察机关可通过抗诉等其他手段进行递进式的监督,进而达到量刑建议的远期监督模式。又或者因个案监督的监督模式显著,最终推动了被监督对象对类案的处理倾向,甚至推动了立法和法制的进步,那么远期监督模式的意义是深远而重大的,此时可看作取得了近期监督模式与远期监督模式的双赢。   2.法律监督模式与社会监督模式   法律监督模式与社会监督模式立足于不同的评价标准,分属不同的评价区域。二者互为因果、互相包含。诉讼监督的法律监督模式以法律为依据和驱动力,法律监督模式的实现也应该导致法律价值即社会监督模式的实现。一个良好的诉讼监督行为既应具有良好的法律监督模式,同时也应具有良好的社会监督模式。因为,如果司法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模式,其社会监督模式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如果司法的法律监督模式不好,则不可能期望有好的社会监督模式。二者大多具有趋同性和统一性,但在极少数时,检察人员要面临法律监督模式和社会监督模式的取舍,需要较高的监督素质来平衡二者的关系,体现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   3.实体监督模式与程序监督模式   实体监督模式与程序监督模式即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指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清楚无误,诉讼结果符合现行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诠释。程序公正,指遵循符合公正和理性要求的程序即公正合理的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在实体监督模式与程序监督模式的取向上,一直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而被广为诟病,事实上,程序公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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