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 概述 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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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地位与 基本原则 (一)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1.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包括货币、货币流通、信用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活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1)金融宏观调控关系 (2)金融监督管理关系 (3)金融业务经营关系 (4)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 (二)金融法的地位 金融法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 金融法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法 金融法的作用 1.金融法的规范作用 2.金融法的社会作用 (1)保障金融宏观调控的有效运行; (2)维护金融秩序; (3)促进新型银企关系的建立; (4)促进金融市场体系的建立。 (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1.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2.维护客户合法利益、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的原则; 3.公平竞争、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原则; 4.宏观调控与分业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二、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金融法的一般历史发展 1.金融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1)商品经济的发展是金融活动的基础 (2)金融法的产生是规范金融活动的必然要求 2.前资本主义的金融法 1844年《英格兰银行特许条例》(《皮尔条例》)(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规) 3.资本主义的金融法 (1)银行立法 1580年意大利威尼斯银行(世界最早的银行) 1656年瑞典里克斯银行(世界上第一个中央银行) (2)证券立法 世界上最早进行证券立法的国家是美国 (3)票据立法 票据立法最早源于法国 (4)信托立法 英国和日本最为系统和完备 (5)保险立法 日本最早进行立法 4.社会主义的金融立法 (二)我国金融立法 1.新中国成立前的金融立法 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中国的第一家银行) 我国历史上的金融法规最早见于奴隶社会 中国第一部银行法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 2.新中国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2)改革开放初期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体制目标与金融立法 (三)我国金融法体系 1.金融法的渊源 (1)国内法渊源 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和规章、金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2)国际条约 (3)国际惯例 2.我国金融法体系 (1)银行法 (2)货币法 (3)证券法 (4)票据法 (5)信托法 (6)投资基金法 (7)期货交易法 (8)保险法 三、金融法律关系 (一)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它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金融法律关系的种类 (1)金融管理法律关系 (2)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 (3)金融系统内部法律关系 (二)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中央银行、国家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经济组织、国家、内部主体 2.客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行为 3.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规范金融监督和管理行为的法律体系。金融业经营的安全、秩序与效率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安全、秩序与效率。 金融监管强调安全与效率的并重,追求安全与效率之间的融合与均衡。 (一)金融监管的目的 1.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保护市场的信心; 3.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4.减少金融犯罪。 (二)金融监管的原则 1.系统监管与区别对待的原则; 2.预防风险为主的监管原则; 3.加强被监管者的内部控制机制原则; 4.加强国际合作原则; 5.加强行业自律和外部审计原则。 (三)我国的金融监管 我国金融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 传统计划经济时期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 分业监管时期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实行的是一级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强调政府在监管中的作用,与此同时注重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的发挥。 目前,我国的监管机构有: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四家监管机构的监管分工是: 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鼓励;保监会负责对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对证券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货币流通、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及黄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方式 1.金融监管结构的职权 (1)制定发布有关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和命令权; (2)设置、变更金融机构审批权; (3)业务经营管理监督权; (4)报表管理权; (5)信息披露权; (6)指导监督权; (7)经营水平评定权; (8)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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