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从用出纳制度(强烈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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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出纳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出纳工作是指货币资金的收付和管理。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存在出纳业务的公司及营业部。 第四条 出纳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手续齐全,控制严密,责任分明,及时准确,安全可靠,服务周到。 第五条 公司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充分认识出纳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货币资金的收付、整理、清点和保管等项工作。 二、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账款准确相符,杜绝一切贪污盗窃的隐患漏洞,确保公司资财安全。 三、努力提高业务技能,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切实做到收付准确、操作迅速、服务良好。 第二章 基本管理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出纳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认真负责、忠实可靠、遵纪守法、执行制度、身体健康的人员兼任出纳工作;根据工作要求,建立出纳工作岗位责任制,按规定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对有章不循造成失职事故的,应追究出纳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坚持日清日结,账款核对制度。出纳业务必须坚持日清日结,及时核对库存,发现问题,立即查找,切实做到账款相符。 第八条 坚持交接制度。现金转移必须当时当面点交清楚,并由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以明责任。 第九条 坚持安全保卫制度。营业终了(包括中午休息),钱款、票据、印章等都必须入库妥善保管;离开时必须收妥钱款、票据和印章,保险箱应上锁。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检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 坚持查库制度。对现金、票据、印章等实物库存,应经常检查,以消除各种不正常、不安全因素。各部门应层层负责,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查库制度,做好查库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 坚持培训上岗制度。负责出纳工作的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建立检查制度。公司合规稽核人员和营业部兼任合规岗位人员,应经常对公司及营业部的出纳工作进行检查,推动出纳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实施,总结交流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出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收付 第十三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四条 各部门、营业部应当按照公司《自有资金管理办法》、《费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十五条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并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不得由一人全过程经办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业务。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审批程序。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法规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八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严禁“白条抵库”行为。 第二十条 负责现金管理的人员应定期核对库存现金,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并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库存现金账实相符,如遇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现金出纳工作中,对于破损残缺、不能正常使用的人民币原则上不予收取,应由交款人自行去银行兑换。 第二十二条 发生出纳业务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重视反假工作,配备必要的反假工具和仪器,并经常对其进行校验和测试,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切实加强柜面把关工作。对误收的假钞,如能追回的应及时追回,无法追回的应列入差错范围,视同短款处理,并由责任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出纳业务的部门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法规和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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