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功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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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 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 第一节 购 置 第四条 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 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 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 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 第八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 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 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其它资料。 第二节 租赁 第九条 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十条 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质量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租赁单位应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节 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对回收入库的钢管、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要按使用年限、规格分类存放。库房应防潮、防雨。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每年不少于2次对钢管、扣件进行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淘汰报废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 (一)钢管表面有裂缝的; (二)钢管有孔洞的; (三)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0.5mm的; (四)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5mm的; (五)扣件有裂缝的; (六)扣件有变形的; (七)钢管、扣件租赁使用超过8年的; (八)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论证 第一节 方案的编制 第十四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安全方案由安全方案安全方案安全方案安全方案编制、审核、应在方案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列席论证会技术负责人安全机构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施工单位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方案的附件。 第三十六条 外观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应齐全有效,并存放工地备查。 第三十七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节 脚手架的搭设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高度低于30m时,可采用落地式外脚手架按规范一次性搭设;建筑物高度大于30m时,应采取悬挑式脚手架分段搭设,每段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必须搭设双排,脚手架立杆纵距不大于1.5m,横距不大于1.2m,大横杆步距不大于1.8m。 第四十条 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悬挑梁尾端应使用φ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 第四十一条 脚手架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卸料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物料提升机及外用施工电梯等相连接。 第三节 接料平台的搭设 第四十二条 接料平台搭设形式有两种:落地式、悬挑式。 第四十三条 落地式接料平台搭设高度不得大于30m,各杆件的间距应由计算决定,但纵横向立杆间距及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2m。接料平台架体应设置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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