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f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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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推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8]5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专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征收,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 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专项基金管理政策。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基金征收 第五条 在我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市政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市、区(市)重点工程项目,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由市、区(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 第七条 专项基金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 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依据设计所用标准砖总量计算预缴额,标准为每块砖0.05元。 建设单位持专项基金缴纳凭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征收专项基金时,要向建设单位开具 “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见附件1),并根据经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向建设单位提供“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第九条 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二条 除国家、省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返还和结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申请,填写《青岛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见附件3),并提交“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证书。民用建筑还应在工程竣工后验收备案前,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评审认定申请。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查验、认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开展查验、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返还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全部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专项基金预缴款全额返还。 (二)使用砌块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90%。 (三)使用无粘土非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70%。 使用无粘土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50%。 (四)在墙体中使用多种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每种材料的使用比例分别计算返还金额。 (五)凡使用含粘土的墙体材料或达不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经过查验和认定的建设工程,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填写“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收到“结算单”后15日内审核签署意见,每月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专项基金拨付墙改节能管理机构。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基金返还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山东省非税收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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