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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一、认定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三)单亲家庭: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
(四)夫妻双方均失业:是指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2人及以上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2人及以上的有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的家庭成员;
(六)特困职工家庭:是指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建档特困职工家庭”的成员;
(七)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八)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是指2009年1月1日起土地被国家征用,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九)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十)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中的成员;
(十一)军队退役人员:是指2016年1月1日后退出现役、并持有《退伍证》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
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本人及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经营、投资所获得的收入,且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包括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二、认定流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创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分别情形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供《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亲家庭:提供离婚、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均失业: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创业证》及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建档特困职工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7、被征地农民:提供征地安置(保养)协议书;
8、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提供《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及家庭成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9、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伍证》。
(二)社区(村)核实。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示三天;如无有效投诉,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街道(镇)审核。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于二个工作日内报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四)区认定。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上报材料,于二个工作日内在“登记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记载就业困难类别;“登记表”区、街道(镇)、社区(村)各保留一份,《就业创业证》由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发还给申请人。
三、认定注销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认定,并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计:
(一)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二)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或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从事二、三产或高效农业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
(五)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
四、其他事项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二)就业困难人员每季度应主动与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联系申报本人就业、失业情况,接受就业服务。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依托街道(镇)、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定期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困难人员就业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服务。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被注销的,应及时在有关台帐和数据库中记录;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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