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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新规范文件参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15条强制性条文
1.0.3强制条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强制条文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2.1强制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强制条文
工程量清单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强制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一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强制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强制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
规则计算。
3.2.6强制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强制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1.2强制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强制条文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5强制条文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强制条文
规费、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3.2强制条文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8.1强制条文
工程完工后,按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注:08清单规范具体宣贯解读教材请至各地市定额站购买相关书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宣贯辅导教材》、《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计价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计价的指导意见
建建发[ 2007 ] 26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 2006 ] 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施工农民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6 ]44号)的精神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的规定,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现提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计价和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单项列入工程造价,作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中规费项目,属不可竞争费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计价费率由各地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缴费费率测算,并根据市场调整情况实行计价费率动态发布,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参与该项目建设和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其两项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计取。
四.各地在实施农民工工伤保险等政策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费用可以按未施工工期天数占合同工期天数的比例来计算。
五.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确保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意外保险费的费用计取,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测算工作,并将测算结果及时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 0 七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建建发〔2008〕2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温州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浙江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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