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际私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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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20题 “ ”为参考答案 【案例1】 李X系深圳盐田流动渔民,住香港龙船湾船上,1981年经人介绍与广州人郭X认识结婚。婚后双方在船上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合,郭X于1984年离开李X回广州居住。1985年郭X向深圳市沙头角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1)李X的住所应如何认定? (2)该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 (1)李X虽住香港龙船湾流动船上,但其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市,且其常住地在深圳市沙头角。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故李X的住所在深圳沙头角;(2)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深圳沙头角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这个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本案中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为先决问题。 (2)在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这个问题上分成尖锐对立的两派:一派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另一派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解决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如依第一种观点,本案应判决该女子的再婚有效。此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在国际私法上,虽然一般认为对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有关的物权关系应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旗国法或主营业所国法。但是,本案中的船舶系新船,非从事运输而被送到中国出卖的,因而跟一般的动产在本质上没有特殊的区别,故应适用动产物权的物之所在地法,即中国法。(1)应适用中国法律来处理该公司的资产。因该外商独资企业是设在中国经济特区的企业,是中国法人,因而对该公司资产的处理应适用“法人本国法”即中国法。(2)关于国际私法中的破产效力问题,通常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破产宣告的效力仅在宣告国范围内有效,另一种则认为这种效力及于企业的所有财产,而不管这种财产位于国内还是国外。(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柜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受宾夕法尼亚州法律支配。因为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均在宾夕法尼亚州,故他们之间有关该保险柜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应由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决定。显然,由于合同的价款未付清,原告保留了对货物的所有权。?(2)原告和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存在,他们之间的争议属于物权争议。由于该标的物是动产,依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冲突法规则,应适用权利发生争议的受让人受让财产时财产所在地法即新泽西州法。?? (3)该案应判决被告败诉。根据宾州法律,原告保留了保险柜的所有权,即使保险柜后来被转移到新州仍然如此。施瓦茨在新州与被告交易时并不拥有保险柜的所有权。新州的法律规定买方只能获得卖方出售货物时卖方的权利。故被告买方不能获得保险柜的所有权。当事人选择香港法作为准据法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中的一个条件,即合同当事人不能弄虚作假地选择合同的准据法。由于本案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澳大利亚法关于许可证和佣金的规定,故他们对香港法的选择无效,应适用澳大利亚法。(1)本案的性质是因船舶碰撞而引起的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案。(2)涉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及实践普遍接受的管辖原则。但海上侵权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如发生于一国领域内,而侵权行为影响及于船外,如船舶碰撞、海上污染等,一般认为该侵权行为发生于沿海国。沿海国的法院对此类案件应该具有专属管辖权。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位于一国领海的外国船舶内部,而与沿海国无关,如船舶内部的船员、船主、乘客相互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一般由船旗国法院管辖。本案因发生在埃及的亚历山大港,属于埃及领海以内,且又是船舶碰撞案,埃及法院对该案当然拥有专属管辖权。苏方提出此案应交由莫斯科解决是缺乏法律依据的。(3)根据国际私法的普遍实践,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在程序上只能适用法院地法。本案有关程序问题,比如上诉期限、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完全依据埃及法律确定,是正确的。苏方以莫斯科离开罗太远为由,主张将埃及法规定的上诉期限2个月再延长6个月,是毫无根据的。(1)英国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规则,世界各国均规定位于内国境内的关于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英国法院不享有处理构成外国领土一部分的不动产所有权问题的管辖权。 ? ? (2)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无效。因为不动产的一切权益依不动产所在地法的规则,包括一个人对一项不动产的缔约能力也应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依被抵押土地所在地南非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故其所缔结的契约无效(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应依中国法来认定。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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