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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景氣動態報告-2004年第一季
2004年2月18日
作者: 林相君
目錄
主要統計及指標 4
產業發展動向 5
企業動態 10
產業前瞻 14
產業範圍
依據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之定義,文化創意為「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在推動小組的第二次委員會議,列入文化創意產業推動範疇的主要類別為: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工藝、設計產業、出版、電視與廣播、電影、廣告、文化展演設施及數位休閒娛樂,而在第三次委員會議中,經濟部又加上了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等,是故目前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計有上列之13項,茲將其主要內容及內容概述如下。
產業名稱 說明 視覺藝術產業
(文建會) 凡從事繪畫、雕塑及其他藝術品的創作、藝術品的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的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之行業均屬之。 音樂與表演藝術
產業(文建會) 凡從事戲劇 (劇本創作、戲劇訓練、表演等)、音樂劇及歌劇 (樂曲創作、演奏訓練、表演等)、音樂的現場表演及作詞作曲、 表演服裝設計與製作、表演造型設計、表演舞台燈光設計、表演場地 (大型劇院、小型劇場、音樂廳、露天舞台等)、表演設施經營管理(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等)、表演藝術經紀代理、表演藝術硬體服務(道具製作與管理、舞台搭設、燈光設備、音響工程等)、藝術節經營等之行業均屬之 。 文化展演設施產業
(文建會) 凡從事美術館、博物館、藝術村、展演場所及其附屬設備等之行業均屬之 。 工藝產業(文建會) 凡從事工藝創作、工藝設計、工藝品展售、工藝品鑑定制度等之行業均屬之 。 電影產業(新聞局) 凡從事電影片創作、發行映演及電影周邊產製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 廣播電視產業
(新聞局) 凡從事無線電、有線電、衛星廣播、電視經營及節目製作、供應之行業均屬之。 出版產業
(新聞局) 凡從事 新聞、雜誌(期刊)、書籍、唱片、錄音帶等 具有著作權商品發行之行業均屬之。但從事電影發行之行業應歸入電影片發行業細類,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帶發行之行業應歸入廣播節目供應業細類。 廣告產業(經濟部) 凡從事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塑、製作及裝置等行業均屬之。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之行業亦歸入本類。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經濟部) 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之服飾設計、顧問、製造與流通之行業均屬之。 設計產業(經濟部) 凡從事產品設計企劃、產品設計、機構設計、原型與模型的製作、流行設計、專利商標設計、品牌視覺設計、平面視覺設計、包裝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之行業均屬之 。 建築設計產業
(經濟部) 凡從事建築設計、室內空間設計、展場設計、商場設計、指標設計、庭園設計、景觀設計、地景設計之行業均屬之。 數位休閒娛樂產業
(經濟部) 凡從事數位休閒娛樂設備、環境生態休閒服務及社會生活休閒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
數位休閒娛樂設備-3D VR設備、運動機台、格鬥競賽機台、導覽系統、電子販賣機台、動感電影院設備等。
環境生態休閒服務-數位多媒體主題園區、動畫電影場景主題園區、博物展覽館等。
社會生活休閒服務-商場數位娛樂中心、社區數位娛樂中心、數位休閒事業、親子娛樂學習中心、安親班 / 學校等。 創意生活產業
(經濟部) 凡從事符合下列定義之行業均屬之:
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以創新的經營方式提供食、衣、住、行、育、樂各領域有用的商品或服務。
運用複合式經營,具創意再生能力並提供學習體驗活動。 資料來源:文化創意產業計劃;2004年2月
註:()內為該項子產業之主管機關
主要統計及指標
主要統計名目資料
項目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單位 銷售額 469,368 499,954 570,211 440,000 505,120 百萬元 就業人數 245,412 243,647 337,456 196,000 - 人 藝文展演個數 29,359 26,002 29,107 30,350 35,077 個 藝文展演活動出席人數 131,180 103,758 128,564 142,123 137,416 千人次 平均每人出席藝文活動次數 3.2 2.6 3.2 3.6 3.4 次 古蹟 382 427 460 486 507 處 平均每人休閒娛樂支出占最終消費支出比率 6.8 6.8 7.0 6.6 6.5 % 資料來源:1. 文建會 2. 行政院主計處 3. 台經院產經資料庫整理;2004年2月
註:2001年資料為產業重新定義之後的新推估值;2002年之銷售額為本資料庫推估值
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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