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应收账款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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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文件标题: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To 呈报: 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嘉定工厂各部门 Cc 抄送: 总经理 Edition 版本: 2012年第一版本 Total 总页数: Date 日期: 2012-01-01 Confidential秘密等级:绝密LevelⅠ( ) 机密 LevelⅡ ( ) 秘密Level Ⅲ ( )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保证企业最大可能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同时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赊销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3.0 赊销业务管理 3.1 在货物销售业务中,凡客户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须在销售合同中,注明赊销期限。 3.2 销售经理按照客户信用限额对赊销业务签批后,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财务部门方可开票。 3.3 销售会计应定期按照客户信用额度期限,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 3.4 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限九十日内仍未回款的,销售会计应及时上报财务经理及销售经理,销售经理应尽快组织销售业务员联系客户清收。 3.5 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超过担保时间,款项还没到账的,暂由业务员自行承担该笔货款,直至货款收回。 3.6 销售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须按照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确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销售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4.0 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4.1 销售会计应于每月两次提供当期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提交给财务经理、销售经理及总经理。 4.2 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的客户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 4.3 销售业务员应严格按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提供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 4.4 清收账款由销售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销售业务员在外清收账款时,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销售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 4.5 销售业务员收到现金货款后,应于出差回公司的首日将现金交财务部。 4.6 销售业务员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销售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 4.7 销售业务员收款时对于客户现场反映的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给予答复,若在权限外需立即汇报销售经理,并在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给予客户答复。 4.8 销售业务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分别给予罚款或者开除处分,并限期补正或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8.1 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4.8.2 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4.8.3 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4.8.4 代销其他厂家产品。 4.8.5 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 4.8.6 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 5.0 应收账款交接(本交接制度同时适用销售助理) 5.1 销售业务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 5.2 凡销售业务员调岗的,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库存产品等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交接不清的,责任由移交者负责,其不得离岗;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交者负责。 5.3 凡销售业务员离职的,应在30日前向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4 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若交接不清又离职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销售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1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5.6 离职销售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索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如没有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5.7 “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企业档案存留一份(复印财务一份)。 5.8 销售业务员接交时,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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