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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战略合作协议文本
篇一:电信合作协议
中国电信集团福州分公司
(适用于“翼机通”体验店、连锁店及专营店)
甲方:中国电信信集团福州市分公司
乙方:马尾区永清手机通讯店
第一条:双方法律权限:
1、甲方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福州设立的分支机
构,有合法经营国家授权的电信业务的资格。甲方承诺其行为与法律相
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是 ,乙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下,
门店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
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合作原则及范围
1、为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发展“翼机通”业务,甲乙双方(以
下简称“双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本着
互惠互 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2/区/县、街道/乡
镇、门牌号)。
第三条:合作内容1、代理业务:甲方授权乙方经营甲方的以下业务类型:“翼机通”合约计
划、CDMA G3卡、天翼增值业务、充值卡、代缴话费业务,如需增加其他业务类
型,由双方另行约定。
2、代理保证金:乙方应根据代理业务的种类以及代理业务规模向甲方提交
保证金,每个门店保证金额度为贰万元人民币,连锁门店合计保证金最高为 0.8
万元人民币;演示机柜押金为 0.3 万元人民币。签订协议前乙方应将保证金汇
入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为乙方在代理期间履约之保证。如乙方单方提前终止本
协议,或协议期内在门店内(连锁店专区或专柜的区域范围内)私自经营竞争对
手的产品或服务,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的保证金。代理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在一
个月内结清相关费用后,并向乙方退还剩余的保证金。
3、代理佣金:代理佣金是指乙方为甲方发展用户以及提供服务后,甲方支
付给乙方的代理佣金,具体标准以甲方出台的各阶段营销政策为准,并与相应的
考核办法挂钩。
4、佣金支付时期:取得乙方正式发票后于次月30日左右存入。销售奖励按
年统计,并于一个完整年度的次月存入乙方指定的账号内。
5、乙方账号信息:
经销商开户银行: 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 持卡人姓名: 齐永清
卡号:6221840401055651806 如上述账户发生变更,乙方应当在发生变单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
方。否则因未及时通知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对乙方的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并有权根据《福州电信“翼”
品牌店管理规范》对乙方进行管理和考核(详见附件);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予为制裁和处罚。对乙方原因发生违反甲方
有关规定造成客户投诉、新闻曝光等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的行为,甲方有权对乙
方进行500元-10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乙方保证金或停止支付的佣
金,直至中止合作关系,并保有对乙方索赔的权利。
(3)甲方应按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翼机通”业务的培训支持、宣传支持及技术
支持。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依照甲方的授权范围,自主开展各项业务的受理。
(2)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投入的各种标准件,但必须妥善保管,并做好日常维
护工作,保证各种标准件正常使用。
(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主动对其所发展的“翼机通”用户开展业务推荐、
手机客户端软件下载及安装、并定期开展“翼机通”玩家俱乐部活动等维系工作。
(4)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服从业务的管理,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业务管
理规定。
(5)乙方应及时将客户原始资料移交给甲方,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开展用户的
欠费追缴、客户维系工作。(6)乙方必须自行购置用于受理甲方业务的电脑终端1台、针式打印机1台、
不同型号的移动定制版CDMA演示手机5部等业务受理。
(7)乙方在协议期内必须专营移动产品和业务,不得已任何形式经营、宣传
甲方竞争对手产品和业务。乙方如有上述行为,是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选择
提前解除协议,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知识产权
1、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其中英文字、字样或其名称的一部分)及与此相类似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知识产权,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
2、乙方保证其将经过甲方同意后去的的印有甲方“中国电信”(中英文)的品牌名称、商标、服务商标或表示的问句、商业名片、广告、推广文字或其他物品及证件只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
3、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将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与甲方及其业务相关的机密信息/商业信息透露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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