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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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最佳辩护词评选”获奖作品展示之优秀奖 律师: 杜晓秋 执业证号: 15301200010326027 所在律所: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情 简 介   审判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2011年2月10日 √ (在相应的方格内插入√符号) 二审辩词   词 节 选      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徐某某亲属委托和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徐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履行职责。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辩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依法应当宣告其无罪。有以下理由:   一、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徐某某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及相应的犯罪动机。   1、从法庭查实的事实看,徐某某与王某某、杨某某之间互不认识,在车上也没有人介绍说王某某是当时、当地的矿石老板等等, 徐某某与王某某缺少江湖义气的基础;徐某某同时也不认识、见过受害人张某生,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本案中认识、见过受害人的只有三人---王某某、 杨某某、皮某某);徐某某更不知道王某某与受害人张某生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王某某也当庭供述没有喊同车所有的人帮他要钱或打架。从这些情况来分析, 徐某某显然无任何动机去出手伤害受害人,因为他完全是局外人,既不可能迎奉阿捧王某某,也不可能与素不相识且无任何纠纷的受害人打架。徐某某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及相应的犯罪动机。   2、从事后王某某、杨某某、皮某某三人当晚离开东川的事实看,王某某等人也没有邀约和交待徐某某和张某某要怎样说话或者怎样逃避,或者给 徐某某一些钱,说明了王某某与素不相识的徐某某、张某某之间无任何关系,徐某某没有参与打斗,与本案没有关系。否则从江湖义气上讲王某某不会对其二人不闻不问(本案就是有人因为江湖义气帮助 王某某)。   3、本来欠债还钱,无任何争议,但为何变为打斗,其实是面子在作怪。而正好说明,徐某某对王某某一方和受害人 张某生一方素不相识,也不知任何情况,不可能参与其纠纷。   总之,徐某某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犯罪动机。   二、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徐某某具有犯罪行为,仅有的的三份言辞证据由于存在重大问题应予以排除。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关于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不客观真实,应排除该部分内容。   第一,王某某知道闯祸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即与杨某某、皮某某三人当晚离开了东川。离开时并未交代 张某某、徐某某任何片言只语,从侧面证实张某某、徐某某当时没有出手打着受害人,否则,王某某就会交代其二人应当怎样回答司法机关的询问。   第二,王某某、杨某某、皮某某三人在事发当晚离开东川的途中,王某某就串通过杨某某、皮某某找人顶罪。 王某某要求皮某某或者由皮某某劝说不认识的两人(即张某某、徐某某)来为其顶罪,然后由王某某出钱。对于该事实法庭已经查清!(见卷二26、36、50、51页),更特别的是 杨某某在王某某手下打工,而且在皮某某离开王某某回到昆明后,杨某某还和王某某在一起,杨某某和王某某串通供述的概率更是大得惊人,事实上也如此!   第三,王某某、杨某某、皮某某三人在事发当晚离开东川的途中,除了王某某主张找人顶罪的主见外,王某某还给予了 杨某某及皮某某两人1000多元钱(见卷二27、36、51页)。其主观意思就是要杨某某帮其说话隐瞒事实,要求皮某某对所知道的情况不予说出来。   第四,杨某某于1995年8月16日到公安机关的投案笔录内容不客观真实,是杨某某在和王某某经过充分协商后故意到公安机关所做的对己有利的笔录。从内容看显然不真实,比如,其供述 皮某某把受害人头发抓住然后按到在地,两个禄劝人一起上去用拳头和脚交替连打张某生的头部…….两个禄劝人事后说自己四川有亲戚要跑四川去….等等;但是,事发时间仅仅分把种,在场人没有人陈述有人抓住受害人头发摔倒,同时两个禄劝人(即 张某某、徐某某)压根就没想过逃跑到哪里,因为他们没有动过手,而且杨某某供述内容与《尸体勘验笔录》内容不符!   我们还应该注意,皮某某、张某某、徐某某事发后至今从来没有见面对该案进行过串通供述,显然他们的陈述比 王某某和杨某某客观真实得多。   2、证人石某某关于徐某某、张某某及有关案情的证实不客观真实,应排除该部分内容。同时该证言属于孤证。   第一,石某某本人与受害人处于恋爱期间,具有相当大的利害关系。从其在法庭上的发言看,她本人对该事件中的人怀有仇恨的情绪。这些因素的存在,迫使 石某某不能客观作证,其作证的动机必然对受害人有利,对被告人不利。   第二,证言的客观真实主要从描述的细节来反映,石某某95年的证言中,对有细节描述的对象只有两人,一个就是 王某某,对王某某的证实有很多的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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