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江省行政执法证考试---强化阶段行政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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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备考复习应当避免的三个误区 行政法在司法考试各学科中,难度最大,得分最低,绝大多数考生畏之如虎。这和大多数考生未能掌握正确的备考复习方法有关。因此,我们诚挚提醒大家,在行政法的复习备考过程中应特别避免陷入以下三个误区: 第一,记忆偏执。许多考生花费巨大的精力用于记忆老师的授课讲义或课堂笔记,甚至有人认为讲课越琐碎、越强调记忆的老师越好,但考试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原因在于,每年的行政法试题只有一小部分在记忆层面进行考察,大多数还是立足于理解和运用层面。我们的大多数授课内容都不强求大家记忆,而是尽量告诉大家如何去理解那些重点和难点,并通过揭示知识规律告诉大家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仅仅执着于记住授课内容可能会让你一无所获。 第二,法条偏执。很多考生有着根深蒂固的法条“迷信”,认为只有记住大量的法条,考试才有希望。甚至有的人对老师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结论置之不理,而孜孜不倦地将这些结论重新还原为法条来记忆。对于行政法学科来说,其法律渊源比较丰富,法条数量极为庞大,法条关系错综复杂。简单地理解和记忆法条,一方面会使考生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应试效果也极不乐观。我们在授课中会更多地对法条进行总结提炼,并告诉大家重要的结论和规律。掌握这些结论并结合往年真题深化理解,比迷恋法条死记硬背要来得轻松而有效。 第三,先见偏执。行政法作为司法考试中难度最大的一个学科,市面上的辅导图书很少能以较高的准确性讲解各种考点,甚至低级错误俯拾皆是,许多说法谬种流传、流毒很广。很多考生前期可能已经使用了某些质量低下的辅导资料,甚至在复习过程中强行说服自己接受了那些看起来就有问题的错误观点。即使后来老师在授课时已经告诉其正确的结论,并对错误观点进行了辨析乃至批驳,但很多人出于先入为主的心理惯性,对这些正确结论反而给予了强烈的质疑和抵触,乃至于陷入了钻牛角尖的地步。这种心理误区,大家切切要加以克服。 专题六:行政许可 主要内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撤回与补偿。 核心考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表-23)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 ①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能够调节的③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能够事后监督的 圈外不得设定许可 可以设定许可(第12条) 可以不设定许可(第13条)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示意(图-24) 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表-25) 创设经常性许可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制定具体规定 禁止设定许可 法律 √ × 无此情况 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 行政法规 √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 ①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省级地方规章 ×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表-26) 形成性程序 起草各种立法文件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评价性程序 ①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许可进行评价,如认为已设定的许可能够通过第13条规定的方式解决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 ②实施机关可以对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设定机关 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修正性程序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认为能够通过第13条规定的方式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项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表-27) 授权实施 委托实施 集中实施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 原有方式 行政机关实施 委托机关实施 多个机关实施 多个机关(部门)分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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