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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支持仲裁”政策在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摘 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对外贸易的不断增加,发生的贸易摩擦和商事争议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便利的争议解决手段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各国的仲裁制度也是从无到有一步一步的发展起来,在立法和实践上都出现了一系列支持仲裁、发展仲裁的手段和措施。支持仲裁,发展仲裁是全球商事仲裁发展的共同趋势。我国的仲裁制度立法起步较晚,也受到了政治和经济制度发展的影响,但是1994年《仲裁法》的颁布对仲裁制度有了一个全面统一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仲裁的支持态度,设定了一系列支持仲裁的制度和措施。本文论述了“支持仲裁”政策的概念、功能和历史发展,并考察了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具体的“支持仲裁”政策及其演进,最后针对我国在“支持仲裁”政策上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支持仲裁;商事仲裁;政策;立法与实践   “政策”一词往往带有政治色彩,它指的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阶级、阶层的利益和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为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实际上,政策体现的是有权机关对某个事物的一种态度以及由这种态度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支持仲裁”政策指的是国家对仲裁这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的承认,认可的态度,并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来保障合法仲裁行为的顺利进行。主要体现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支持、鼓励、保障仲裁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如财产保全、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执行仲裁裁决等等。有学者认为支持仲裁应该采取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积极支持和消极支持,对于仲裁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也包括在内,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笔者认为,支持仲裁应当仅指对于仲裁的积极支持,对于仲裁的限制措施并不包括在内。   一、“支持仲裁”政策在中国的历史沿革   从各国历史来看,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往往和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有关,所以在封建时期由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仲裁制度迟迟没有形成。仲裁法律制度的真正形成是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1912年颁布了《商事公断处章程》,次年颁布了《商事公断处办事章程》,规定商事公断处附设在商会内,作为调解和仲裁商事纠纷的机构,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仲裁的专门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仲裁制度在不断的探索中曲折的发展,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虽然当时有“仲裁”一词出现,但由于经济合同纠纷不得诉诸法院,所以当时的“仲裁”只是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仲裁。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开始使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为了及时解决经济合同上的纠纷,加大了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的力度,1981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合同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里面规定了仲裁作为一种经济合同纠纷解决方式。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了仲裁机关和仲裁程序,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更是确立了“协议仲裁”制度,并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优先性,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案件法院不再受理。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一次用单行法的形式对仲裁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的现代仲裁制度真正建立,里面一系列具体制度和措施也体现了国家”支持仲裁“的决心和态度,奠定了仲裁制度的独立法律地位。   二、支持仲裁政策在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仲裁的本质在于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授权第三人用“一裁终局”的方式解决相互间的纠纷。只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才能使整个仲裁程序顺利的进行下去,保障仲裁这中纠纷解决方式发挥其自身的优势。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支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明确了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仲裁。其次,支持仲裁程序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06年《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承认了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规则。最后,支持仲裁适用的法律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肯定了可以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实体法。   (二)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与强制执行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定实体法律争议提交仲裁人仲裁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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