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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政策的时效性
[提 要]公共政策的时效性是由该政策在实际的时间、空间运行过程中决定的,其时效性决定了公共政策在运行后是上升为法律还是被废止还是修改并经过实践检验后再作法律形式。但实际运行中因公共政策的确定标准没有得到细化而存在着诸多问题。“限塑令”作为较为典型的公共政策,其时效性问题是值得研究和探析的。
[关键词]公共政策;时效性;立改废
[作者简介]马晓辉(1990―),男,南昌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江西南昌 330031)
一、公共政策的时效性界定及存在问题
(一)公共政策时效性之界定
公共政策的时效性,是指任何政策都是针对一定时空条件下的特定问题制定的,时空条件变化,政策会失去效力。例如,政策具有时间性,过期作废;政策具有效率性,制定和执行都要讲究效率。公共政策与法律均是社会关系调节机制,都对人们的日常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不同点就是,公共政策是临时性、过渡性的安排,而法律则是固定、长期性的规则。公共政策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如果其效果明显、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就会进一步上升为法律,否则就会被废止,再者公共政策在实施中适应一定的社会需求,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相关机关就会对其进行修改,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行和试验以后再立为法律,这就是公共政策的时效性。就此而言,公共政策的时效性实际就是公共政策和法律之间的中介,连接两者的桥梁和媒介。
(二)公共政策时效性存在之问题
公共政策在实施以后,根据其在实践生活中的作用决定该政策是上升为法律制度还是决定废止,或者是修改以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行和在社会实践中进行实际试验再立为法律。虽然公共政策的最后结果无非是立法、废止、修改,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具体细化标准的问题也就成为公共政策时效性的最大的问题。
公共政策是一个集群,不同的公共政策的立改废的标准也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一项公共政策最后是上升为法律还是宣布废止。公共政策的这种最后结果的标准问题以及不同的公共政策之间的结果确定的标准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因此本文以“限塑令”时效性来探析公共政策的时效性问题。
二、“限塑令”时效性之动态反馈分析
(一)限塑令政策之出台
塑料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我国每年都要消耗大量的塑料袋。塑料袋为大家提供便利的同时,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环节不当等原因,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在我们日常生产、生活中,塑料袋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同时给我们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尤其是超薄塑料袋,因其价格便宜(绝大部分都是免费)、容易损坏而被随手抛弃,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
对于塑料袋的限制使用,我国相关机关在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政策之前就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进行试点。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超薄塑料购物袋)。在这个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明确了超薄塑料袋的范围,确定了限制使用的塑料袋的厚度。在该规定中规定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体现了公共政策在其制定初期对于人们以及相关产业的正常活动的约束力和限制力。
(二)限塑令实际运行效果存在的问题
“限塑令”作为公共政策,在其实施以后对于人们正常的生活和交易以及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影响。2008年6月1日,“限塑令”正式实施,一些地区的塑料袋生产厂商开始改变其生产规格和生产结构,超薄塑料袋的产量开始大幅度减少,甚至开始不再生产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全国各大超市开始实施超市购物塑料袋收费,希望通过此举来以期减少在正常的交易过程中塑料袋的使用量。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时期内对于抵制和减少“白色污染”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限塑令”的效力不断减弱。在其实施两到三年以后,有些地方的白色垃圾又有了死灰复燃的迹象,一些生产厂商为了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忽视国家法律规范,生产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的规定。根据民间限塑政策研究小组2009年发布的《限塑政策研究NGO合作项目综合报告》中看,在我国的大型、中型超市当中,“限塑令”的实施情况还是相当可观的,并且其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的实际效力和约束力也是差不多的。但是,在农村的集市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农贸批发市场里面,“限塑令”的实施情况却实在令人担心,其实施水平开始变得参差不齐。在基础设施完善、收入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集市和农贸批发市场,“限塑令”的实施还差强人意;在设施不健全、监管不够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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