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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其在国内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该原则是否能成为国际刑法范畴内的基本原则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随着国际公约不断引进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国际审判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看出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国际刑法的必然进路,它将会促进国际刑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发展
中图分类号:D9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05-02
作者简介:王楠(1988-),女,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罪刑法定原则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都居于重要地位,是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其在国内刑法中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但是该原则是否能成为国际刑法范畴内的基本原则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随着国际公约不断引进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国际审判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看出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国际刑法的必然进路,它将会促进国际刑法的新发展,所以必须肯定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基础原则地位,并且积极分析探讨其在国际刑法的发展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并加以完善。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概况
罪刑法定思想最早起源于英国《大宪章》,是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统治阶级擅断罪责,限制统治阶级滥用刑罚权而提出的,之后因其有利于规范国家刑罚权的使用和有利于保障人权而在各国逐渐兴起。罪刑法定思想第一次出现于法律条文中是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法律仅有权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凡是未经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都不得被他人妨碍。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同盟国于1945年成立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战败国德国和日本进行国际军事审判,这是首次在国际范围内探讨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范围内的适用问题。1948年的《联合国人权宣言》和之后的国际公约中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各国的认可,开始在关于国际刑法的国际公约中发挥其重要作用。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1994年成立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2002年成立塞拉里昂特别法庭,2002年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等。这表明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从无到有,逐步完善最终确立。
罪刑法定原则也称“合法性原则”或“法制原则”,主要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类推、禁止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和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方面的内容。在数百年的发展中,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国内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力作用。但是对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是否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而存在,现今的法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所以该问题就成为国际刑法领域的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发展的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发展过程是缓慢而曲折的,其是经历了从一般性的国际公约或宣言到关于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最后在常设机构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中明确予以确定的过程。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地位并不像其在国内法中的地位那样肯定、稳固,而是一直受着争议的。争议的焦点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是否是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否应该作为国际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的学者持否定态度,也有少数的学者持肯定态度。有的学者认为,在国际上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一个清晰明了的内涵概念,在国际刑法中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研究的大部分观点多强调了罪刑法定的实体意义,而忽略了程序意义的考量。并且在国际刑法上对于何为基本原则的判断标准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国际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欠妥。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应当把罪刑法定引入到国际刑法中,把合法性原则作为国际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在其著作中直接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作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学者都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持肯定意见。
本文认为,应当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国际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来看待。国际刑法具有多重性,既具有国际法的属性,也具有刑法的属性,可以说是刑法在国际背景下的适用。既然国际刑法具有刑法的属性,那就不能割裂其与国内刑法的关联性。而罪刑法定则是世界各国广泛认可的基本原则,在各国的刑法中都居于重要地位。所以在具有刑法内容的国际刑法中,也应该给予罪刑法定原则一个基本的定位,否则会造成国际刑法和国内刑法基本精神的冲突。而且现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刑法典,习惯法在其中具有重要作用,审判国际刑事犯罪依靠的还是国际条约、国际公约或者协定,甚至有时会运用国内刑法,此时就更加需要用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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