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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能移动设备系统软件用户界面的保护
摘要:当前世界经济进入互联网时代,随着智能移动设备的普及,各种大小企业都把互联网市场作为主攻,而对软件用户界面的创新设计能极大的吸引消费者。当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对软件用户界面的保护进行了一些探索,形成了一些可行的经验。目前国际上对用户界面的保护主要采用著作权和专利权这两种模式。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
关键词: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18-02
作者简介:单炜庭(1989-),男,湖南衡阳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
一、用户界面的简介
(一)软件用户界面的定义
软件用户界面是用户和软件之间通过符号和动作的方式实现信息交换、进行人机对话的媒介,当前广泛应用的图形用户界面(GUI)是以窗口(Windows)、图标(Icon)、菜单(Menu)和指点装置(Pointing device)为基础的WIMP界面。①屏幕显示,又称用户界面,在程序中,由若干条命令或语句、函数及数据(或数据变量名)组成能产生屏幕显示的程序,经运行程序生成软件和用户之间人机进行信息交换的屏幕显示,是软件设计者用程序实现软件与用户沟通和交流的一种方法。②用户界面是软件、硬件、人等多方因素参与的活动,当前国际上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通行做法是采用版权保护的形式。所以对用户界面形式的软件业可以采用版权的保护模式。
(二)用户界面的特征
1.限制性:每一个用户界面被设计开发出来都具有某一目的,相应的设计者根据其目的的不同就会开发和限制一些功能。这些都对设计开发者和用户的空间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同时,先前开发出来的软件由于长期推广具有了巨大的影响,使得广大用户对这种主导软件的操作方式和命令都已经熟悉并形成了操作习惯的依赖。所以后研发者为了避免用户产生对新软件的不熟悉感,就会采取与前者相似的操作方式。这些都限制了软件的创新,从而导致了目前出现的用户界面设计模式化现象。
2.简便性:一款很知名的APP,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简便,让新用户在初次接触时对其软件界面上的符号、指令等功能键很快就掌握,使消费者在众多同类产品中能够迅速区别避免发生混淆。在图形用户界面发展以后,不同的软件开发者会采取差异化模式,使得自己的用户界面具有创新设计的产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在用户脑海中留下印象。
3.易变性:软件用户界面变化比较快,一方面是大众的审美观会变化,所以为了赢得市场,在商业竞争中能胜出,软件开发者会及时的设计出相应的产品界面。二是随着计算机软件的不断更新换代,作为软件组成部分的用户界面也会随着软件的变化而变化。比如从传统的表格式界面到现在的图形交互界面以及未来的3D等更高级别的界面。从传统的键盘输入式界面到鼠标、语言控制输入以及到未来的视网膜等输入技术,这些都要求软件用户界面必须经常改变。
二、国外用户界面保护的概述
(一)欧洲
在2002年的《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中,欧盟规定对计算机程序不采取保护,所以对于软件用户界面的保护也不能适用外观设计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的《欧洲计算机程序指令》强调保护“计算机程序的任何表现形式”。但构成程序任何要素包括程序界面的基础的思想和原则不能依据指令获得版权保护,同时规定逻辑、算法和程序设计语言属于思想或原则不受指令保护。③所以,从以上法律的文本和立法史来看欧洲仅对程序的文字部分提供保护。而在版权保护方面,各国根据自己国内的情况各自制定了法规。如法国,其著作权规定受保护的作品不但要求是作者独立创作,还要求有作者个性的表达,计算机程序作为具有固定模式的应用性作品,是很难达到这一要求。
(二)日本
日本为了扶持产业的发展,加强对科技企业的保护力度,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采用外观设计保护的方式。目前日本队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意匠法》。同时,在日本还存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日本颁布的《意匠审查基准》增加了对含有图像的外观设计的保护并设立了四项要求。一是所适用的产品必须是《意匠法》所认可的产品。二是该设计显示的是产品实现其功能所必需的内容。产品内装载的软件运行所呈现的界面不能成为外观设计权的客体。三是在该状态下产品的功能可以实施,而不是正在实施。四是界面设计必须与产品共同使用,与产品共同使用的范围包括通过产品自带的显示功能进行显示以及通过与该产品共同使用的显示设备进行显示。④不过,尽管日本《意匠法》加强了对界面设计的保护,并严格把界面设计的保护控制在“与产品共同使用”“在该状态下产品的功能可以实施”的图形用户界面范围之内,但外观设计专利要求较严格。
三、我国用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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