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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的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实际调查
篇一: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理路
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理路
摘要: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是社区民主自治的趋势。论文主要考察了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概念及其相关性,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可能性,即现代性危机、民主治理与经验支持,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身份与角色扮演,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经验表明,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有利于改善社区生活质量。
关键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公民身份;治理过程
一、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及其相关性
公民参与是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维度。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公民参与是一种公民权力的运用,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使目前在政治、经济等活动中,无法掌握权力的民众,其意见在未来能有计划地被列入考虑。”随着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公民参与公共行政成为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这样一来,公民参与主要是指“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公民参与主要体现在政府产生与监督、公共决策运作过程、公民自治能力发展等三个方面。经典的公民参与主要指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政府及其决策的过程,包括选举中的投票参与,以及公共政策参与等,现代治理理念下的公民参与还包括了在社区或其他小群体中的公民自治。
而公民自治则与社区治理紧密相连。在腾斯尼看来,社区是指那些有着相同价值观、人口同质性较强的社会共同体,其体现的是一种亲密无间、相互守望、服从权威且具有共同信仰和共同风俗习惯的人际关系,这种共同体关系不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是由传统的地缘、血缘和文化等自然造成的,这种共同体的外延主要限于传统的乡村社区。随着社会的变迁,社区被赋予了更多意义。在贝内斯特看来,真正的社区有以下相互关联的因素构成:归属感,归根意识、历史感和传统感,地域感,认同感,包容性,付出和收获,多样化的贡献,自我管理,面对面地交流,通过社区进行学习。本文倾向于贝内斯特的观点。
二、公民缘何参与社区治理
公民参与是否能有效地改善社区治理?换言之,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能否改善社区生活质量,并且具有强化民主价值的功能。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释。
一是现代性危机呼唤社区精神回归。在现代社会,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具有很大的被动型,即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大多从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行政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现代性日益压缩了人们参与社区治理的空间。“由于生活忙碌、工作地点远离住地以及在不同城市间不断迁徙等缘故,许多人已经开始抛弃邻里和社区的责任感。面对工作压力和家庭责任,渐渐地,人们下班之后就遁入了一种家庭茧居生活,社会开始成为人们吃饭、睡觉、逃避生存压力的住宅聚集区……除
篇二: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现实困境及对策
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现实困境及对策
作者:付诚;王一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201411期
摘要: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是近年来国内倡导的一种新型社会治理形式,但在实践中出现了社区治理主体关系不清晰、社区自组织能力不足、公民精神缺失、居民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等现实障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面临制度困境、组织困境和文化困境。现阶段推进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单纯强调社会政策干预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培育社区共同体、重整社区权力体系、提高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组织性、建立协商民主的社区治理机制、构建社区公民精神等,建构一个融社会、经济、政治政策为一体,具有包容性的有利于公民成长的政策体系。
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现实困境
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是近年来国内积极倡导的一种新型社会治理形式。但由于参与的规范性、制度性建设不够,现实中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并没有预期的那样乐观,遭遇到了制度困境、组织困境和文化困境。
1.制度困境
由于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及治理启动较晚,且政策创新具有典型的“拿来主义”特点,导致这些政策与原有社会运行规则和社会发展现实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和冲突。从总体上看,我国《宪法》、《物权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都鼓励和支持公民有序参与社区治理,并为公民制度化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合法渠道,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氛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实践中公民参与的制度渠道必然畅通,当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仍然面临着诸多制度困境。
(1)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定位与实践中的错位
现实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居委会与法律规定的社区自治组织的地位不符。《居委会组织法》
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近年来,为应对日益增加的基层管理任务,各级政府都在强调管理重心下移。由于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一些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甚至将监管和服务的责任也下放到街道和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大量由上级机关布置或交办的不属于自治组织的行政
性及指派性工作。在一些地区的城市中社区居委会已退化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下属的“准行政组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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