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行政拘留5天几点放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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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拘留5天几点放人 篇一:5-行政拘留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 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四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第十一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案卷材料: (一)移送材料清单; (二)案件移送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涉案证据材料; (五)涉案物品清单; (六)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等。 案件移送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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