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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相关行业调查
篇一:近年来遭反垄断调查行业一览
近年来遭反垄断调查行业一览
中国文化产业前进东协
【转载】专家揭秘“长寿乘法表”:九多九少
[转]近年来遭反垄断调查行业一览
2013-08-08 07:59:38| 分类: 资料 | 标签: |举报 |字号大中小 订阅
2013年8月
发改委7日称,合生元因严重违法、不积极整改被处上年销售额6%的罚款,约1.6亿元。美赞臣被处上年销售额4%、约2亿元罚款。多美滋、雅培、富仕兰、恒天然均处上年销售额3%罚款,约1.7亿元至
0.04亿元不等。成为我国反垄断史上开出的最大罚单。
2013年1月
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行为被国家发改委合计罚款4.49亿元人民币,其中,茅台被罚2.47亿元,
五粮液则将收到2.02亿元的罚单。上述罚款金额占两家酒企2012年销售额的1%。
2013年1月
发改委宣布韩国三星、LG等六家企业因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被罚款1.44亿元,这是我国首次对
境外企业
实施价格垄断处罚。
2011年11月
发改委称已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查明两公司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涉嫌垄断。两家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企业给出高价,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给出优惠价,已经
构成了《反垄断法》中的“价格歧视”。
2011年11月
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强迫下游生产企业抬高投标价格,严重破坏国家药品价格招投标制度。依据反垄断法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总计687.7万元和15.26万元。
2011年8月
因擅自推迟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的密码挂失费,发展改革委依法对中信银行总行、兴业银行总行分别作出
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作出罚款18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5月
广州多家零售企业表示收到联合利华旗下夏士莲、力士两个品牌的涨价通知,发改委以散布涨价信息、引
发部分地方抢购为由,对联合利华开出了200万元的罚单。
什么是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查处的反垄断行为主要有横向和纵向两种。横向垄断指多家企业横向联盟操纵价格,纵向垄断是指企业对经销商和零售商实施价格转售限制,限制了经销商自主定价权,损害了企业间和企业内部的竞争,人为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篇二: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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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规制
作者:黄伟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
摘 要 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从自由竞争进入寡头垄断阶段,互联网行业的垄断情况也日趋严重。我国《反垄断法》是以传统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为主要调整对象,而互联网行业垄断相较于传统经济领域而言在垄断的形成、市场结构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定能否适用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行业呢?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我国互联网行业出现的反垄断典型案例的分析,结合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特点,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时代所面临的挑战,以期提出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行业 反垄断 3Q大战 不公正交易行为
作者简介:黄伟平,湖南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03-02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十年,伴随着中国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互联网大国。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也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先后有三十多家互联网企业在国内外上市。然而,自由竞争的繁荣必然会带来垄断的产生。根据2010年11月互联网实验室发布《中国互联网行业垄断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已经由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寡头垄断的阶段,比如2010年腾讯、百度、阿里巴巴,这三家互联网公司的市值合计都已经达到774亿美元左右。但是垄断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垄断力量的滥用。这一点集中体现在我国近几年频繁出现的互联网企业涉垄断争端案件,最有代表性的如“3Q”大战等。归结到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无论是在市场结构还是在垄断的形成方面,互联网行业与传统经济领域都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网络经济中普遍存在较高程度的市场垄断结构,因而互联网行业容易出现垄断格局,且涉垄断案件一般都表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另一方面,从目前最高院对360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终审判决就可以看出要认定《反垄断法》上互联网的市场支配地位是非常难,而且往往很难成立,因而容易导致互联网行业的一些带有垄断色彩的不公正交易行为成功的规避了反垄断法。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微软捆绑销售浏览器这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德国等西方国家都遭受到了反垄断的起诉,但惟独在中国却得以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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