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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修理制度
篇一: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适应道路运输业的发展,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充分满足客户对汽车维修的需要,努力提高汽车维修质量,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坚持“质量第一”的思想,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二、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维修的各项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或地方标准的车辆时,严格按照该车型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维修,对其中特殊的项目和重要的维修过程,(环节)均应留下明晰的记录备查。
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按作业范围,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不乱拆、乱丢、乱装、不蛮干、尽力做到不损机关机件,项项彻底、当修不漏。
四、落实专人负责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在用设备的技术状况良好,做到不合格的检测仪器仪表和量具不使用坚持进厂配件质量检验、登记、做到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装车,不合格件,谁进货,谁负责退换索赔。
五、车辆进厂,应仔细询问车辆使用情况,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做好诊断工作,明确维修范围,做好原始记录。
六、根据本厂实际,完善维修过程质量控制。坚持自检、互检和专检的三检制和谁主修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过程检验和施工记录,重要维修环节必须填写检验单(或记录)。因维修原因造成损失,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根据情况,责任人应予赔偿。
七、竣工后,总检验员应按照修理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查(检测)鉴定和作出结论。向委修方提供技术资料签发合格证(小修除外)。
八、坚持质量保证制度,如属本厂质量事故,本厂将按规定主动承担责任。
汽车大修,总成大修竣工出厂后保修期为100日或行程20000公里。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后保修期为30日或行程5000公里。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10日或行程2000公里。
九、竣工交车时,向用户交待清楚有关事项。
汽车维修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推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按规范要求填写。
二、合同文本必须使用统一制发的汽车维修合同文本。不得自制滥用其它合同文本。
三、凡属二级维护以上作业和总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小修作业,必修签定汽车维修合同。
四、合同签订必须建立在承、托修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同条款必须填写清楚;经承、托修双方约定须鉴证或公证的,经鉴证或公证后,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五、合同原则上一式三份,托修方提出多索,须写清此合同一式几份。
六、合同经双方签字即可生效,双方必须信守各自的权益和义务(责任)如一方提出修改合同须取得对方同意并补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七、在履行合同中发生质量纠纷时,应按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中的程序办理。
八、已签订的合同须有专(兼)职人员建立登记台帐妥善保管备查。
汽车维修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为规范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便于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市统一印制的统一式样的《重庆市汽车小修(美容)登记册》并按规定填写,不得漏项。
二、凡在辖区内从事汽车维修的一、二类维修企业,汽车洁身维护(美容)涂漆业户,其汽车小修(美容)作业维修费用不足3000元的均须记录在册。
三、一类企业更换发动机缸体,车架须有公安车辆管班部门的批准文书,并留存复印件,记入 “汽车维修合同”与“出厂合格证” 。
四、对用户要求改型、改车的车辆,应留存车方出具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书复印件,并记入登记表备注程中,方可进行作业。
五、不论托修方是以电话方式或自动送方式报修,维修企业应主动热情为其分优解难,积极安排维修,并做好登记。
六、维修企业应通过登记册的记录,参照维修质量及时进行回访,了解托修方需求和意见,及时改进企业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为了适应道路运输业的发展,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充分满足广大客户对汽车维修的要求,强化质量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汽车维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由汽车维修行业部门统一印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由企业质量总检验员负责,要做好使用登记,填写时必须保证内容完整,填写规范。使用完后应将存根和维修合同对无误后,交行业管理部门销号。
三、对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的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前必须进行竣工上线检测或检验合格后,维修企业必须出具《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不准出厂。
四、托修方持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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