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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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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摘要] 近些年,医疗纠纷事件以及其引起的闹访、缠访等“暴力”事件频发,医患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白热化,医疗纠纷处理顺势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医患关系的多元性、复杂性导致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多元化,其中行政调解制度有着协商和诉讼不可比拟的优势。然而,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从行政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优势和我国行政调解的现状出发,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9(a)-0162-04   当今社会正处于深刻的转型当中,社会主体的多元化与利益关系的多样化,反映到医疗卫生领域表现为医疗纠纷的大量出现[1]。医疗纠纷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2],是比较特殊的民事纠纷,涉及的医学知识专业性强,而且关乎人的生命健康问题。这就使得医疗纠纷中的医患之间的关系复杂,纠纷多元化。多元化的医疗纠纷需要协商、调解、诉讼等多元化的解决机制。调解在这些解决方式中占主导地位,而行政调解有中立性、专业性、高效性等特点,是医疗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在法律法规上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缺陷,影响医患双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不利于医患双方矛盾的调和,甚至还会对社会的安定构成威胁,例如患者持刀进医院砍杀医生事件。因此,研究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1 行政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优势   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因此从原则上讲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对医疗纠纷处理都适用,但是根据我国在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当事人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司法诉讼三种方式。这三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中,行政调解解决医疗纠纷有着协商、司法诉讼无法比拟的优点,笔者分析比较如下:   1.1 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与协商两种解决方式比较   1.1.1 行政调解主体具有中立性,更公平、公正   1.1.1.1 行政调解由第三方(卫生行政机构)作为调解主体,而协商是由当事人(医患)双方沟通解决。卫生行政机构是医疗机构的监管机构,有权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行使处分权,也有义务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医疗机构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内,其忌惮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权,会积极配合行政调解的实施。同时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机构,执政为民,患方是老百姓,老百姓对政府机构比较信任,由政府机构来主持行政调解,老百姓放心。由此可见行政调解主体的中立性,而且它的中立性还有助于促进医疗纠纷的解决。   1.1.1.2 医疗纠纷中涉及到比较专业的医学知识,患方一般都是不懂医学知识的老百姓,如果他们采取和医方协商解决的话,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当医方发生医疗过错或过失行为时,为了逃避行政处罚,选择和患者私了,用钱堵住患者的嘴,这就给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带来困难,也不利于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医学进步,还容易使人们形成“金钱万能”的错误价值观;二是在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中,医方可能利用患方不懂专业性较强的医学知识,为了降低自己的经济损失,欺骗善良、可怜的患方,使的患方该获得的权益打折。然而,行政调解主体的中立性能保证医疗纠纷处理结果更公平、公正,使医方收到应该得到的行政处罚,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的合法权益。   1.1.2 行政调解人员具有专业性,更权威   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是由医政处的工作人员负责的,这些人员在招录时条件限制必须都是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同志才能报考,因此,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员都是些学过医学知识的人,由他们负责行政调解工作,既有利于保护不懂医学方面知识的患方的权益,又能使具有不良企图的医方无机可乘,他们的处理结果权威性比较高,能使医患双方都心服口服。   1.2 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与诉讼两种解决方式比较   1.2.1 行政调解灵活、高效、低成本   医疗纠纷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话,在程序上、操作上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流程处理,这就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受到一些形式上的限制,因此,诉讼比较严格、繁琐,而且耗时长。而行政调解则没有太多的限制,只要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即转入调解流程,调解成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签字后生效,至此行政调解全部结束。由此可见,整个行政调解过程简单,不会让医患双方在形式上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体现行政调解比司法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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