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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
篇一:天津市工业企业场地调查评估及修复管理程序和要求(暂行)
附件
天津市工业企业场地调查评估及修复管理程序
和要求(暂行)
为加强工业企业场地调查评估及修复管理,规范调查评估及修复行为,确保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质量,根据环保部、工信部、国土部、住建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等文件规定,依照《天津市环保局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环保固[2014]140号),特制定本程序和要求。
一、场地环境调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及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一)场地环境调查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场地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委托专业单位对场地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调查评估工作开始前,调查评估单位应当制定调查评估方案。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后,调查评估单位应当编制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报告。
(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1.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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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工程实施前,场地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委托专业单位编制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场地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委托专业单位对污染场地实施修复。修复工程开工前,实施单位应当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实施方案。修复工程竣工后,实施单位应当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竣工报告。
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场地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委托专业单位对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修复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修复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修复工程需要分项或分阶段实施的,应当在每个分项或分阶段工程完工后,编制分项或分阶段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工程全部完工后,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总体环境监理报告。
3.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
场地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对修复工程的修复效果进行验收。参与修复工作的技术方案编制、工程实施、工程环境监理等单位不能作为工程验收单位。修复工程开工前,验收单位应当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方案。修复工程验收完成后,验收单位应当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报告。修复工程需要分项或分阶段实施的,应当在每个分项或分- 2 -
阶段工程验收完成后,编制分项或分阶段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报告。工程验收全部完成后,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总体验收报告。
4.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回顾性评估
需要进行回顾性评估的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场地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委托专业单位对修复工程进行回顾性评估。回顾性评估工作开始前,评估单位应当编制修复工程回顾性评估方案。每个阶段的评估完成后,评估单位应当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阶段回顾性评估报告。评估工作全部完成后,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总体回顾性评估报告。
二、文件资料技术评审
下列文件资料,应当由场地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按照场地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顺序,分阶段报送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进行技术评审:
(一)场地环境调查报告;
(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报告;
(三)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
(四)污染场地修复实施方案;
(五)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六)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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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回顾性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文件资料。
市固管中心组织专家对所报资料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技术评审意见。
每个阶段文件资料的技术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是否结束前续工作和是否启动后续工作的依据,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技术评审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三、文件资料备案
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回顾性评估等各环节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技术评审资料,应当由场地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在每个阶段工作完成并由市固管中心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后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四、从业单位和人员工作要求
从事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治理修复实施、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治理修复验收、治理修复回顾性评估、场地环境监测等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有关执业人员应当在文件资料上签字,对场地环境调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的结论以及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效果负责。 - 4 -
附图:场地调查评估及修复管理工作内容和程序 附图:
场地调查评估及修复管理工作内容和程序
污染场地 环境调查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场地 修复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 回顾
性评估 文件
资料
备案
篇二:关于工业企业搬迁、场地修复及后续开发一体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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