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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制度
篇一:廉租房制度的公共政策分析
廉租房制度的公共政策分析
【引言】
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低收入者提供住房既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改善住房保障的核心是加快廉租房建设与供给。
本文将通过对廉租房制度的公共政策的分析,探讨廉租房制度建设的相关理论,并重点对我国廉租房制度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建议和相关对策。
【正文】
一、廉租房制度和我国的基本政策
1、廉租房制度的基本内容。
廉租房政策,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项社会住房政策。它是指政府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保证其住房达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
由于我国建立廉租房制度的目的是构建面向住房弱势群体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因此廉租房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供应对象明确。只有符合各地方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才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
具有社会保障性特点,是政府主导性社会福利制度。
廉租住房制度是具有严格资格条件限制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公开公平的准入机制、轮候机制和退出机制。
2、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基本政策和发展。
我国早在1998年就提出了建立廉租房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想。1998年7月,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的文件上就明确规定,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其他高收入家庭购买商品房。这个政策的核心是把商品房与住房保障清晰划分为两个部分。2006年5月,“国六条”明确指出,加快城镇廉租房建设。到目前为止,全国283个地级市中已基本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一个覆盖全国的廉租房保障网络雏形初具。
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廉租房政策,实践证明能够在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方面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值得大力推广,是解决现阶段我国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良好途径。
二、廉租房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
1、住宅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住宅权最初是国际人权法的概念。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及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都规定,住宅权是每人应该享有的。1981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住宅和城市问题研讨会上,通过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住宅人权
宣言》,该宣言将“良好环境,适宜于人类的住所”,明确确定为“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权”。
2、保护公民的住宅权是国家的义务;
住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实现要受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背景、个人及家庭收入等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对于低收入而又没有占有资源的人而言,实现住宅权在客观上具有很大的难度。因此,仅仅依凭权利主体自身的努力并不能完全实现住宅权,国家也应采取一定措施来帮助居民实现住宅权。从这个角度而言,住宅权是居民的权利,对于国家来说则是一项义务,这一点是被普遍认同的【01】。
3、国家应该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保障住房弱势群体的住宅人权,以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
由于房地产市场受到土地的有限性、差异性和不可替代性因素的影响,导致房价决定的垄断性,市场调节失灵【02】。因此,住房市场失灵要求政府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以约束卖方为所欲为的定价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弱势群体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弱势群体相重合,贫富之间的两级分化,会导致弱势群体得不到保护,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而住房保障制度,就是通过转移支付、提供经济住房等各种措施,解决了住房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解除人们对居住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缩小了社会分配不公所导致的贫富差距,缓和了住房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展示了政府对住房弱势群体的关怀以及对住宅权的尊重。
三、我国的廉租房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住房保障职责缺位,配套政策不完善,缺乏长远规划。
在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由计划向市场转轨过程中,客观上出现了政府和市场分工不明确,政府在居住基本权利保障方面执行落实力度不够,过度依赖市场的现象。特别是,地方政府通过追求土地收益来加快本地经济发展,忽视了大量中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需要。就当前来看,地方政府事实上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一个利益相关者,这导致了中央政府政令的受阻和政府公共职能经常性的缺位和越位。
就廉租房制度建设来说,尽管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有了近期的发展目标,但是配套政策仍不完善,且缺乏长远规划。很多政策不明确,如何操作并不清晰。有关财政、税收、土地和金融政策对解决困难群体住房的支持力度有限。
2、住房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至今还没有关于居民住宅的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包括原建设部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在内的相关部门规章,这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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