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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几名律师
篇一: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有那些
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有那些
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有那些:
1、证据调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皖江债务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
2、知识产权调查
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协助查清盗版的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的来源,调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并获取相应证据,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
3、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接受委托,协助债权人寻找失踪企业 、寻找逃逸债务人。协助法院调查、执行、追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的财产、帐户,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企业资信调查----商业信誉调查、企业不良记录查找、合伙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信息、业务信用调查、防止商业欺诈实地调查(包括商业侵权调查、合同欺诈调查、履约能力调查);
5、个人资信调查——个人素行(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个人爱好等)、个人资产信用调查。雇佣资质深度实地调查:学历调查、个人信誉调查、个人资质调查、雇员忠诚调查
6、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假冒商品、虚假广告、诽谤诋毁、商务欺诈
等一切侵权行为调查取证
7、房地产产权、使用状况调查
8、婚姻不忠调查——根据婚姻法“过错赔偿”原则,接受当事人委托调取婚姻不忠证据和财产下落。
9、特定调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对特定事务进行的合法的调查。
篇二:律师调查取证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和成因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目前律师调查取证的特点,一是,法律规定简单,粗疏,内容不完善、缺失,体系不完整,没有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且立法以限制、制约律师调查权利为主,以设定权利为辅,捆住律师手脚,使律师成为“刀尖上的舞者”。二是,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权在实践中得不到保障,律师要被调查单位或个人配合、协助难,调查取证突出表现在一个“难”字上。
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1、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仅以法院已立案审理的案件为限,对已立案件才允许律师查证。这是大多数国家机关内部文件,甚至是部门规章的明文规定,如民政部2005年出台的对婚姻登记档案的查询规定,就是规定律师查询要提供法院的立案或应诉通知。这样就排除了律师在办理非诉业务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起诉前的调查取证权。
2、律师有权查证的事项、范围,可以查询什么东西,没有统一的规定,是否给予调查的随意性大,比如,有些地方社保部门不给律师查在关社保的缴付情况、有的甚至不给律师查询房产登记抵押情况等,但有的地方这些者是可以查询的。如有关系是熟人的,手续不合法也可以查,没有关系手续合法也同样不能查。律师行使查证权的程度和效果,则因各地做法、各单位各部门做法,甚至同一单位各科室各个人的做法也不同,增加律师查证的成本和难度。
3、有关部门对律师须提供的资料和手续要求不一,有的需要司法局的盖章认可,有的要有当事人本人到场才可以查询,或者对律师调查给予诸多限制,如只可查询,不能复制,即使摘抄了或者可以复印,也不给签字、盖章,以证明其真实性。4、收费缺少依据,收费不合理现象大量存在。一些部门自定收费标准,甚至查询按揭登记情况也是按平方米来收费。5、遭到拒绝时有理无处申诉,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等。6、对证人的调查难,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存在完全相反的认证实践,即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词采信率低,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出具的证词采信率高。7、在律师调查取证的观念上,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公民存在不同程度的偏见,积极主动配合的少,给律师的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二)律师调查取证难的成因:
一是,立法缺陷和滞后。 纵观几大诉讼法,以及律师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或者是没有专门规定如仲裁法,或者是一、二个条文的简单规定,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最高法院制订的有关诉讼证据规则之中,只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义务,没有涉及律师的查证权利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主要不是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保障和规范的方面来进行规定,而多以权利限制的角度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律师们的基本法,是律师们的“宪法”,对于这么重要的调查取证权利,只有第31条中短短的一行字:“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可谓言语之精炼,节省!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果真有这一句话就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真的可以精确到一句话就足以囊括一切?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内容包括哪些,如何行使,权利得到保障的程序、步骤,权利遭到侵害的救济方法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东西,则没有规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等中,也都没有规定,偶见的只有个别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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