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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docVIP

城市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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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摘 要: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化进程中重要一环。城市房屋拆迁可分为公益性拆迁与商业性拆迁,严格区分两者有重要作用。面对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角色重叠、暴力拆迁问题突出的现状,加强对政府监督、确定补偿范围、明确拆迁程序是有效解决方法。   关键词:房屋拆迁 被拆迁人 法律保护   一、 城市房屋拆迁概述   (一)概念   房屋拆迁,在学术界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城市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予以迁移安置。”而第二种观点是:“建设单位或个人即拆迁人,根据建设规划要求或者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性质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的定性上还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三种:一为民事行为说,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作为城市房屋拆迁主体,两者之间发生的是平等的民事关;二为行政行为说,该说法认为,城市房屋拆迁是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而实行的行政征收行为,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是行政管理关系;三是民事行政混合说,该观点为通说,认为城市房屋拆迁既有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两者兼顾。   (三)类型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不同,将城市房屋拆迁划分为:公益性的拆迁和商业性的拆迁。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公益性的拆迁,顾名思义,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公益性拆迁中,拆迁人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或相应的行政机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和交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根本行动措施扶植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情况和资本呵护、防灾减灾、文物呵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扶植的需要;由政府遵照城乡规划法有关划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根本行动措施落伍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令、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公共益处的需要。显然,最后一条规定不明,发挥空间较大。正确区分公益性拆迁与商业性拆迁对于拆迁手段、解决方式的适用起着重要作用。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商业拆迁无强制征收权。公益性拆迁是为大多数人利益而进行,具有强制性,因此可使用强制手段。商业性拆迁时被拆迁人与开发商在平等协商、达成补偿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现实中不乏以公益名义的而进行商业拆迁行为,政府介入商业拆迁,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权利。   二、 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的角色重叠   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政府是土地所有权人及拆迁活动的管理者,享有自主判断和决定的权利,却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因此政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滥用自由裁量权。经济利益的诱惑、官员自身的政绩、地方经济的发展的需要等原因使得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具有一致性。这种情况下,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受益者,政府很难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违法颁发许可证,滥用权利降低补偿标准等问题突出。   (二)暴力拆迁问题突出   政府拆的是房屋,收的是土地,被拆迁人关心的是房屋拆迁后利益补偿问题,拆迁中对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共识是造成纠纷的重要原因。政府、开放商无疑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被拆迁人无法与其进行平等协商,导致双方沟通不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强制拆迁、暴力拆迁层出不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相关规定只是赋予行政机关及法院强制拆迁的权利,但对于强制拆迁的执行程序、所采用的手段等均没有明确规定,立法上的缺陷助长了暴力拆迁之风。   三、 完善途径   (一)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是造成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与开发商勾结的重要原因。因此,完善相关监督机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是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之一。《征收条例》中第六、七条规定,对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察机关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监督和监察的力度。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除此之外,保障公民知情权,实行信息公开,有助于实现各方对政府的监督。   (二)完善立法,确定补偿标准,明确拆迁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法律虽有规定却不明确,实际操作中缺乏可操作性。本文认为,对于补偿标准应有统一标准,做到对公平合理对待所有的被拆迁人。在补偿范围的确定上,除了拆迁所造成的实际的损失外,如被拆除的房屋、房屋的附属物、临时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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