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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履约中的行政监督
篇一:标后履约监管
附件1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备案表
— 1 —
附件2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监管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填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 2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意见
豫建建〔2013〕1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厅机关相关处室、站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标后履约监管机制,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后履约管理,营造合同履约的诚信环境,保障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认识。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得到了大力整治,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逐步规范。但对建设工程标后履约监管重视程度不够,标后履约监管机制、监管措施还不健全和完善,以致招标投标成果未得到充分应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根本遏制,质量、安全、合同管理、造价控制还存在漏洞。这些现象的存在和蔓延,不仅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严肃性,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还影响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助长腐败行为和其它各种不正之风。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有效联动,对解决招标投标与施工过程“两层皮”现象,遏制招标投标工作和施工期间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认识,在深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同时,要将监管工作不断向标后延伸,明确标后履约监管的主体、监管职责及主要内容,实施部门联动监管方式,从合同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竣工验收、履约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标后工程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切实维护好建筑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标后履约监管主体和职责。标后履约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标后履约监管工作计划制订、重要活动组织、监管信息交流、问题交办督办、统筹协调处理等。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标后履约监管机制、制度和台账,明确年度内对纳入监管工程的标后检查、日常巡查频次、保障措施
及经常性的“两场联动”检查机制,并于2013年3月20日前将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牵头单位和相关制度报省厅备案(见附件1)(转 载 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 档 网:招标履约中的行政监督)。
标后履约监管主要职责是:以合同履约监管为主线,重点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在岗履约情况、合同管理、施工变更、质量安全、工期进度等重要内容依法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时上报《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监管统计表》(附件2)。 三、进一步明确标后履约监管主要内容。
(一)严格人员监管。标后履约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同时建立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日常考勤制度,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监理单位共同实施。建设单位要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出勤率低于考核指标的,视情况按合同约定给予处理,并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对建设单位不建立日常考勤制度,不履行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督责任的;对各级检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累计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没有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文)要求的;发放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戒勉谈话。整改结束后,仍出现类似情况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相关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业主同意,报标后履约监管部门备案。未经业主同意、监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对其单位及个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二)严格机械设备核查。由建设单位对机械设备进行核对,施工机具应按投标文件承诺按时按标准到位,对施工机具标准降低的,要限期整改,并扣减相应费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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