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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说明培育的逐笔报告和确认书内容意图和实施中将存在的问题。 分类管理 什么是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 核查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 分类管理 B类企业: 1、经外汇局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4、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分类管理 C类企业: 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4、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分类管理 企业申述 外汇局在“B类企业”和“C类企业”最终确定前,将以书面形式(《分类结论告知书》)通知相关企业。 企业收到外汇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后,如有异议,可在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 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措施 --B类企业: 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银行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时扣减可收、付汇额度;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4、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 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5、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措施 --C类企业: 1、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3、企业不得办理 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 期)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 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5、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措施期限 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罚则 《细则》第五十五条: 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违反规定付汇,或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未按规定收汇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则 《细则》第五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局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一)未正确提供信息,导致贸易收汇未能进入待核查账户,且办理结汇; (二)代理出口业务,由委托方收汇。 罚则 《细则》第五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二)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未付汇,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罚则 《细则》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 (二)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 (三)未按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将贸易收汇纳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超范围、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等手续; (五)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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