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实施方案20120910要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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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 管理治疗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 2012 年我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工作,根据国家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工作规范(2012 年版)》(卫疾控发 〔2012〕20 号)(以下简称《2012 年国家规范》)要求和我省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提高项目工作地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服务能力,掌握重性精 神疾病患者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落实患者救助、管理、治疗等服 务措施,提高患者治疗率,降低肇事肇祸率,加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治疗队伍和网络建设,提高基层人员项目工作执行力,按《2012 年 国家规范》要求,完成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工作任务。 二、 工作范围 全省各市及 63 个项目工作县(市、区)(附件 1)。2012 年全省 新增项目工作市 5 个,新增项目工作县(市、区)44 个,新增名单 已由省卫生厅发文确认(浙卫疾控便函[2012]64 号)。其中杭州市、 宁波市、绍兴市、湖州市、舟山市 2012 年县(市、区)工作覆盖面 已达到 100%。 项目工作尚未全面覆盖的市应逐步将项目工作实施范围扩大至 辖区内其他县(市、区)乃至全市。未纳入项目工作的县(市、区) 应视条件参照本方案做好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工作。 三、 工作内容 1、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村级重性精神 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建立由精神科专业医师和护士、社区个案管理员 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医护人员、居/村委 会人员、警察、民政助理、残联助残员等)组成的管理治疗队伍,在 当地政府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项目工作实施、技术培训、指导检查、 重性精神疾病评估、管理治疗、随访和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2、开展对参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工作相关人员有关危 险性行为评估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社区管理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提高 对患者危险性行为的评估水平,规范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提 高随访重点病人的能力。 3、在辖区常住(户籍人口及在辖区居住半年以上)人口中开展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筛选、确诊与登记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在 2012 年新增项目工作区达到 3.5‰,原 项目区达到 4‰。做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应管尽管。 4、建立和完善对辖区内登记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开展有危 险性行为倾向患者的诊断复核和危险性评估制度,建立对重点病人的 监控网络,对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精神科专业人员、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医生、当地相关干部、警察等应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减少 患者给社会损害以及给他人和自身造成的伤害。 5、在辖区内开展对所有已登记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随 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等服务。 6、建立和完善辖区内登记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机 制,为有危险性行为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免费药物治疗、每季度 1 次 的相关化验检查和由专科医生进行的半年 1 次的免费服药后疗效评 价与治疗方案调整。 7、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和交换制 度,新确诊患者应按要求及时录入《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 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对已确诊患者的随访评估等信息要及时 录入《省系统》更新,危险性评估 3 级(含 3 级)以上患者的基本信 息要与当地公安部门实行信息交换,录入《省系统》的信息要实现与 2 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做到重性精神疾病 患者的动态化管理、信息化追踪。 8、建立辖区内已登记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与家属的精神卫生 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分级分批开展管理和护理知识培训,发放有关重 性精神疾病的科普资料。培训率为辖区内已登记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 者和家属人数的 50%。 9、组织管理人员、个案管理员、精神科医师和护士、数据管理 员、警察和居委会人员的相关工作知识和技能培训。各新增项目工 作县(市、区)应于 2012 年 11 月底前完成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 管理治疗项目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个案管理制度与方 法、重性精神疾病计算机病案管理及报告技术、危险性评估、应急 处置能力的知识与技术的培训。原项目工作县(市、区)应重点开 展基层精防医生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双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 培训。 10、救治辖区内所有关锁患者,应做到发现一例,就解锁救治一 例。 各市 2012 年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工作任务分配见附件 2。 四、 项目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应按照《2012 年国家规范》和卫生部办公 厅“关于做好近期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函 〔2011〕887 号)的要求开展项目工作。 1、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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