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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规范
篇一: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具体制度
第二条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我司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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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五条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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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私募基金管理人 宣传推介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 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具体制度
第二条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我司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五条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篇三:g 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制度
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的宣传和推介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具体制度
第二条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我司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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