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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伙协议
篇一:合伙协议(标准)
合伙协议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
就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
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同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
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第四条 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第五条 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六条 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伙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八条 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
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第四章 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出资期限
第九条 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
如下表:
第十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10.1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10.2 出资额的缴付期限:
10.2.1 首期缴付时间: 年 月 日,按认缴额的 %缴付;
10.2.2 第二次缴付时间:当首期缴付的资金已投资使用超过 %
时,再缴付认缴额的 %
10.2.3 第三次缴付时间:当缴付的资金余额在投资后不足 元
时,再缴付认缴额的 %
10.2.4 上述各次缴付由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
缴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将当期出资
足额缴付至本企业指定账户。
10.2.5 最晚交付期限:各合伙人收到执行合伙人依10.2.4条规
定发出的缴资通知书后三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最晚缴付期限。
10.3 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
10.3.1 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第 个财政年度后,如10.2条约定
的出资缴付条件未成就,本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将通过决议并修改本协
议,减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解除全体合伙人认缴但因缴付条件
未成就而尚未实际缴付部分的出资责任。但,下列出资不得减少:(i)
支付本企业的管理费;(ii)支付本企业的债务和责任;(iii)本企业
已经完成或在约定期限内的交易中的投资;(iiii)对现有投资组合中
继续投资。
10.3.2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和原则
11.1 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
11.1.1 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在较晚交付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11.1.2 不履行出资义务(指在本协议第10.2.5条规定的最晚缴付期限日仍未缴付出资。下同)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已出资额扣除本协议第21.1.2条规定的管理费、第35.1条规定的违约赔偿金后的余额。
11.2 尽管有11.1的规定,本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本协议第15.3条规定的顺序派发收益和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奖励。
第十二条 税赋
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中扣减。
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的形式
13.1 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
13.2 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它形式。
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的前提
14.1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更早时间,在扣除管理费后分配当期收益(包括红利和利息);
14.2 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投资,收到出售收入后,尽快将回收的本金和收益派发给合伙人。
第十五条 收益派发
15.1 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及本金须回到本企业指定银行账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15.2 投资收益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确定;
15.3 经审计确定的投资收益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按以下顺序向合伙人派发:
15.3.1 首先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获取年10%的收益;
15.3.2 其次,提取不超过1年的管理费准备金;
15.3.3 扣除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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