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何时生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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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何时生效 篇一:关于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的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一):关于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的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一)-关于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的确定 作者 郑书宏 卢宇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就该条例的完善征求社会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明确如何确定决定生效日。 笔者认为,条例中应当明确规定确定该决定生效的具体条件。 一、确定征收决定生效时间的意义 1、确定物权变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一旦征收决定生效,则被征收标的的所有权就直接的发生变化。 若无判定该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的标准,原权利人所有权消灭的时间就无法确定,由此易导致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继承、房屋买卖以及物业管理等领域的纠纷。 以买卖为例: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并没有规定征收范围公告后房屋不得买卖(且规定不得买卖也不合法),在征收范围公告后原所有权人可能在征收决定做出或者征收决定公告后将房屋出卖。 如不能确定征收生效的时间,则无法认定其买卖合同的效力,从而影响交易的安全和对买受人权利的保护不周。 2、确定市场评估价格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从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以来,各地因拆迁引发的纠纷,绝大多数均因补偿金额不一致而发。 前车之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当完善立法以尽量避免在此问题上导致纠纷发生。 若按照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且未明确规征收决定生效日期的情况下,无疑给确定补偿价格又增加了难度,从而导致纠纷发生。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生效时间的考察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就具体行政行为生效时间的确定,目前有以下几种方式: 1、告知之时生效。 即行政行为的效力在告知行政相对人之时发生。 目前,各国的立法例有: 《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97年)》第43条第1项规定:“行政行为以对相对人或涉及的人通知的时刻开始生效。行政行为内容的有效以通知为准。” 《韩国行政程序法(1996年)》第15条第1项,《荷兰国基本行政法典(1994年)》(行政程序法部分)第三章第40、41条等。 同时,虽然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规定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但实际上仍然是以告知之时为生效时间的(见:应松年:比较行政程序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 另外,国外判例也支持了以告知之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生效时间,如: 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29年8月24日和昭和57年7月15日的判决,都确认了这一生效制度(见:[日]盐野宏:行政法[M] 杨建顺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 然而,告知生效却面临理论障碍。行政行为生效后,即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假设,行政主体作出某行政行为后告知了相对人,该行政行为即生效,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这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确是不周到的。 2、附款规定之时生效。 即为行政行为附款中所定法律事实发生或者规定的时间届至之时。 法律事实的发生,有时是事先能够(来自:WWw.xlT 小龙文 档网:行政复议决定何时生效)确定或预定的,有时则是事先无法完全预定的。 例如,《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角鲨烯胶丸、龙珠软膏、小儿广朴止泻口服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规定:“以上价格从1999年9月30日起执行”(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湖北版),1999, (11)。)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lt;爱情婚姻家庭等杂志定价的批复》规定:“上述定价从2000年第一期起执行” (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湖北版),1999,(11)。 。 3、受领之时生效。 即,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 而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但是对于受领却有不同理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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